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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协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的规定(试行)
来源:   时间:2015-11-27   浏览:   

 

政协梅江区委员会关于区政协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的规定(试行)

(2014年12月5日政协梅江区第六届委员会第十六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区政协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的有关要求,认真抓好政协自身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提高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整体水平和实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协召开全体会议一般提前半个月,常委会议一般提前一周,其他调研、视察活动原则上提前五天发出通知,以便委员安排好本职工作按时参会。

      第三条  区政协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应提前两天以上向区政协办公室请假,担任公职的委员同时需书面说明原因并报办公室。会议期间请假的,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前向专委会(界别活动小组)主任(召集人)请假。

      第四条  区政协常委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议,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应提前一天以上电话向区政协主席或分管办公室的副主席请假,担任公职的常委同时需书面说明原因并报办公室。

      第五条 每届任期内,委员一次未请假全程缺席全体会议的,区政协以适当方式予以提醒;累计两次未请假全程缺席全体会议的,或在无特殊情况下累计请假缺席会议超过届内全体会议总次数半数以上的,视为自行放弃政协委员资格,退出政协组织,经主席会议同意,由办公室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六条  每届任期内,常委两次未请假全程缺席常委会议的,区政协以适当方式予以提醒;累计四次未请假全程缺席常委会议的,或在无特殊情况下累计请假缺席会议超过届内常委会议总次数半数以上的,视为自行放弃政协委员资格,退出政协组织,经主席会议同意,由办公室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七条  每位委员在任期内要积极参加区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等活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活动的须向召集活动的副主席和召集人请假。每届任期内,委员连续两年不参加调研、视察等活动的;或每一年度内未请假全程缺席全体会议,又不参加该年度调研视察活动的,视为自行放弃政协委员资格,退出政协组织,经主席会议同意,由办公室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委员要积极反映所代表党派、团体和界别群众的意见,每位委员每届任期内至少单独或联合提交一件质量较高的提案。

      第九条  委员要珍惜荣誉,自重自律,不能只要荣誉不讲责任。要切实发挥好在本职工作中的模范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对因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条  区政协和各专委会、界别活动小组以及办公室的领导,要走访委员及所在单位,及时了解委员的工作生活情况,争取所在单位对委员履行职责的支持。

      第十一条  委员要主动加强与区政协的联系,对区政协要求反馈的材料,要及时准确回复,工作变动、通讯方式变更、职务职称变动等,应及时告知区政协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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