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江区建筑工程领域人员实名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住建局    时间:2017-06-30 11:35: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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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BGS-2017-003

 

 

 

梅州市梅江区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件

 

梅区建字〔2017〕28号

 

 


关于印发《梅江区建筑工程领域人员实名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动态管理,防范劳资纠纷,保障工人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梅江区建筑工程领域人员实名制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梅江区建筑工程领域人员实名制暂行管理办法

 

 

梅州市梅江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6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梅州市梅江区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梅州市梅江区法制局,

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梅江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

 

梅江区建筑工程领域人员实名制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动态管理,防范劳资纠纷,保障工人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治理欠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江区属房屋建筑工程用工实名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人员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筑工程领域务工人员包括:项目部管理人员、现场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劳务人员等。

第五条  实名制管理,是指在施工现场采集人员信息,核验人员身份,记录从业人员的劳动考勤及工资发放等信息,实现建筑工地的信息化用工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列明实施实名制管理。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对在其工程项目施工的劳务工实行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并协调、检查、督促在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单位均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下同)对实名制工作负直接责任。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应纳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范围,自觉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工程项目负责人为实名制管理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建立健全人员登记、考勤、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配备专门劳资管理人员,对劳务人员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并监督分包企业做好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劳务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所有务工人员必须实名登记,台账经务工人员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劳资管理人员按规定编制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台账,台账要明确务工人员身份、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

第十条  施工班组应在作业人员进场前向项目部报送务工人员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籍贯、民族、身份证号、工种、户籍地址、现居住地等。

第十一条  项目部在务工人员办理进场登记后,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劳资管理人员及时建立或补充完善相对应的人员花名册,人员花名册应反映务工人员基本信息,明确注明务工人员进场和离场时间。

第十二条  务工人员出入施工现场必须实施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工资发放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劳资管理人员要及时更新、补充完善新进场和离场的人员信息和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劳务工、班组长签订进场、退场承诺书。

第十三条  务工人员在本工程项目结束退场后,项目部应及时在人员花名册上注明其离场时间,在员工登记表中注明工资结算情况,用人单位要与务工人员完善离场手续,签订无工资纠纷声明。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应督促施工现场各用工主体做好实名制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用工主体未按规定实行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监理企业应及时予以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优先采用人脸、虹膜等成熟、高效、便捷的个人身份特征信息识别设备,结合施工现场设立的门禁设施进行人员信息采集和考勤记录。鼓励劳务管理创新。

第十六条  劳务人员有权查阅本人工作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施工单位应予配合。

第十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情况通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人社局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作出处罚。

未建立、未保存相关用工管理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作出处罚。

第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被人社部门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通报批评,并按照《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员进行扣分,计入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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