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区府[2017]13号(关于印发梅江区金山片区中小学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作者:区委区府办    时间:2017-08-03 14:55: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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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

金山片区中小学建设项目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金山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梅江区金山片区中小学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783


 

梅江区金山片区中小学建设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为规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梅江区金山片区中小学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以人为本、科学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梅州市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金山片区中小学校建设项目征收指挥部。

三、征收范围

地块一:东至金山路,西至北门外,南至文保路,北至杨屋鱼塘(详见规划红线图)。

地块二:东至黄遵宪纪念中学教学楼,西至凉亭村道,南至周溪河,北至黄遵宪纪念中学足球场(详见规划红线图)。

地块三:东至广东中烟工业有限公司卷烟厂仓库(文保路),西至北门外巷道,南至广东中烟工业有限公司卷烟厂仓库(文保路),北至广东中烟工业有限公司卷烟厂(文保路)围墙(详见规划红线图)。  

四、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

1.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主屋与围墙连带在内的空地、间距用地、小区内配套车库(位)、杂房等所有标的物的补偿价值,由被征收人公开遴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被征收房屋价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被征收房屋内的可迁附属物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附属设备迁移费的补偿,按现行行业收费标准据实支付。

(二)补偿安置方式

1.住宅类用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2.非住宅类企业和商业用房等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三)征收住宅补偿

1.货币补偿:按被征收人公开遴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人公开遴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进行核算。

2)产权调换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等面积进行置换,价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政府优惠价互补差价结算。安置房为电梯房高层建筑,6—10层按统一价格,5层以下(含5层)的房价减少50/㎡,11层以上(含11层)的房价增加50/㎡。安置房单价按政府优惠价3030/㎡计算,最终单价根据被征收人选定的安置房实际楼层价格结算。

3)产权调换后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及承担相关费用。

4)被征收人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时,超出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具体规定如下:

凡在征收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依次选定安置房。

安置房建筑面积多于核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的,多于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单价进行结算。

安置房建设统筹规划了车位,确保每个套房配套一个车位。按照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被征收人可选择购买架空车位或地下车位,车位价格按政府优惠价地下车位7万元/个、地面车位8万元/个、子母车位11万元/个。

5)安置房的位置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本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不能规划建设安置小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芹洋半岛安置区或西郊寨中瑞景花园安置。

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电梯房,具体标准以规划设计为准。

安置房的户型:电梯房均按大、中、小三种户型规划建设,平面设计及面积按实际建设为准。

安置房为毛坯房,外墙贴瓷砖,铝合金外窗,外大门安装统一的防火门,天然气安装至厨房,水、电、电话、电视、网络线等安装至户外大门,排水、排污安装至厨房和卫生间。

6)住宅房屋临迁过渡安置

临迁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其自行解决临迁过渡期内的住所问题。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产权调换面积(以实际扣减的安置房购置款对应的建筑面积为准)×每月8/㎡的标准计算,自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发放直到通知交付安置房后满3个月为止。临时安置补助费于当月拨付到被征收人账户。

临迁期限

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之日止,一般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后未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必须继续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征收商业用房

征收商业用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实施货币补偿,且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按税务部门提供税单为依据进行评估。

商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记载或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使用功能为准。遇到特殊情况,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五)搬家(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8/㎡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需二次搬迁,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16/㎡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工业商业用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企业、设备、设施、仓库等的搬迁补助费,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助。

3.被征收房屋需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发搬家(迁)补助。

五、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由住建、国土等部门进行认定、处理。认证原则:

11986123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及198711以后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或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视为手续齐全。

2198711日至20071231日期间建造的证件不全的房屋,视为合法建筑,并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按建筑面积扣除办证费用。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持证补偿,无法提供房产证的视作违章建筑。

(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四)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六、征收房屋登记、测量、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

(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产权和经营权证明,向房屋征收部门申报登记。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计算应按每栋房屋或每间房屋勒脚以上(即外墙皮对外墙皮)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未封闭的阳台按1/2计算建筑面积(主墙与阳台正面护墙栏之间平面尺寸应小于1.5m以内)。墙体结构封闭的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但立面窗户采光面积必须小于整体立面的1/2

(四)一座房屋有两户以上产权人的,房屋的公共面积按产权人所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张榜公布确定;如产权人的房屋公共面积有书面约定的,则按书面约定办理。

(五)临时搭建物及个人种植的果苗木按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六)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七、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区房地产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征收项目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八、奖励办法

(一)凡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天内完成测量、确权登记,并且在6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的配合测量确权奖励。

凡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的按时签约奖励。

未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上述两项奖励。

(二)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的按时搬迁奖励。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安置房面积每户每月1/㎡的标准给予20年一次性物业管理费奖励。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和搬迁的被征收人,不给予奖励。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补偿总额的10%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总额在被征收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一并存入被征收人实名账户。

九、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救助

按政策界定属于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有关部按照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征收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作中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援助的意见的通知》(梅区办〔201279号)执行。

十、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认为征收人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不服的,可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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