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2012年第2期)
作者:区委区府办    时间:2015-03-08 22:34:5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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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2

2期(总第4期)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二期

 

 

梅州市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编            201339日出版

 

    

 

【区政府文件】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梅州市江南新城站前东路车桥厂片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梅区府〔201223号)…………………………………………………1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新城站前东路车桥厂片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225号)…………………………………………………3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梅区府〔201226)…………………………………………………22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区府〔201227号)…………………………………………………41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和《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梅区府〔201228号)…………………………………………………52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寨中、西郊村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231号)…………………………………………………53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芹洋半岛品牌战略发展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梅区府〔201232号)…………………………………………………72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梅区府〔201235号)…………………………………………………84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芹洋半岛品牌战略发展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236号)…………………………………………………86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江南新城铁路以北区域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梅区府〔201241号)…………………………………………………94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江南新城铁路以北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242号)…………………………………………………96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区办〔201296号)…………………………………………………105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梅州市江南新城站前东路车桥厂片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梅区府〔201223

 

三角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为规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江南新城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梅州市江南新城站前东路、车桥厂片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梅州市江南新城建设用地需要。

二、征收范围:北至五横街,南至广梅汕铁路,西至彬芳大道,东至金燕大道、广州大桥、马鞍山。

三、房屋征收部门: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新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梅江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新城站前东路、车桥厂片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征收实施期限:20129151215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60天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2915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新城站前东路车桥厂片区征收集体土地

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225

 

三角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新城站前东路、车桥厂片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2915

 

 

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新城站前东路、车桥厂片区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江南新城站前东路、车桥厂片区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平公正、降低成本、科学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计算方法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于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简称平均年产值)乘以应给予补偿的倍数。应给予补偿的倍数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的规定确定,平均年产值依据区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及区物价部门提供的农副产品价格定。

二、征收各类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

地 类

项 目

水 田

旱 地

蔬菜基地

鱼 塘

园 地

林 地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1698

1326.04

6014

6055.62

0

 

 

补偿费

补偿

倍数

10

8

8

按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

0

 

补偿

金额

16980

10608.32

48112

20376

0

 

 

补助费

补偿

倍数

20

20

6

5

0

 

补偿

金额

33960

26520.8

36084

30278.1

0

 

青苗补偿费

849

663

1503.5

 

 

 

小计

51789

37792.12

85699.5

50654.1

 

 

征地补偿标准

51800

38000

85700

50700

27000

12400

 

 

原已与农业部门签订合同,仍种植且连片50亩,连续种植3年以上

土地补偿费按水田年产值进行计算

按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按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说明:集体土地地类由国土、林业、农业部门确定,原则上以土地变更调查图斑为准。

三、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邻近其他耕地土地补偿标准50%算,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乡村道路、禾坪等),土地补偿费按水田补偿标准补偿,设施按评估价格补偿,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青苗补偿费

(一)短期作物补偿、奖励标准

耕地上种植的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进行补偿,旱地663/亩、蔬菜基地1503.5/亩,已计入该类土地的补偿总额中。种植水稻的,另行给予奖励1500020000/亩。

(二)多年生作物补偿标准

征收果木等多年生作物,结合作物种植面积、作物种类、生长周期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表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

(三)零星果木补偿标准

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果木、多年生花卉苗木按作物种类、生长周期、作物数量进行补偿(具体标准按表一、表二执行)。蔬菜基地内间种的零星果木及花卉苗木,不另行补偿。

(四)苗(花)圃补偿标准

苗(花)圃场须经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相关证照。苗(花)圃场由政府划定区域安置,连片果木苗圃(含盆栽花木)每亩给800010000元搬迁及搬迁损失补偿;花圃按种植花木的直径大小给予搬迁及搬迁损失补偿,平均直径12㎝以下的补偿30000—40000/亩,平均直12.1—20㎝的补偿40000—50000/亩,平均直径20.1—30㎝的补偿50000—65000/亩,平均直径30㎝以上的补偿65000—80000/亩。不接受上列补偿标准的,由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搬迁,费用按实列支

五、有关项目的补偿

(一)征收鱼塘另行补偿鱼苗损失费7500/亩,挖塘人工补助费1500—2300/亩。鱼塘一般全面积征收。因道路建设未带征的,应补偿鱼苗损失费、施工期间未能正常经营的鱼塘租金。

(二)征收莲藕塘的土地补偿按水田的补偿标准补偿,另补莲藕损失费6000/亩。

(三)征收山坡旱地(含山坡园地)的补偿按旱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自留地补偿标准为50000/亩。

(四)征收土地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现状进行评估或确定,按评估价格或市场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五)征收坟墓采取异地集中安置方式。被征收的坟墓暂时集中到公墓或骨灰楼堂临时寄放,并给予适度存放费和搬迁费补偿。政府生态公墓建成后,如需重新安置的,原有地坟堂设施的坟墓,免收土地及设施费;其他没有地坟堂的坟头、金埕等,需收取土地、设施成本费。生态公墓安置点按照签定搬迁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补偿标准见表三《坟墓补偿标准表》。

(六)禽畜的迁移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搬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设施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七)蔬菜基地是指原与农业局签订了蔬菜基地合同,并仍种植的连片50亩以上,连续种植3年以上,地点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的菜地。零星菜地按原地类进行补偿。

(八)凡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抢搭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征收集体土地规定

(一)区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确定征地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进行实地查勘、测(丈)量、登记,与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共同确认权属、地类、数量等,由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如有异议,土地所有权人代表及青苗、地面附着物、构筑物所有者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征收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视作对所确认的土地面积及清点的地面附着物、构筑物无异议。

(二)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补偿登记或经登记后拒绝签字确认的,征收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会同镇(街道)、村委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测(丈)量、清点,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确认进行公示。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之日起七天内向公证部门申请复查,逾期则视同无异议,由征收部门将补偿款存入被征收单位或被征收人实名账户,当事人拒绝领取补偿存折的,由征收部门将补偿款提存至公证部门,视同补偿到位。

(三)被征收人在收到各项补偿费用后15天内自行交出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被征收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结果在镇(街道)、村委会及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七、留用地的安排与管理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土地面13%计算留用地面积;留用地不足10亩,或者该村民小组无符合规划土地可安排的,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3%进行货币补偿。留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不得私自转让,如需转让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且不得低于该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

林地的留用地参照江北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标准实施。

留用地货币折款补偿后,可在村民集中安置区建设的商铺,以评估价值由各村民小组优先按近似价值购买村民小组选择购置物业的,留用地补偿款暂不支付,待物业交付时一并结清。

八、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030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表一: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

 

果木种类

补偿标准

 

按面积补偿

(元/亩)

按棵补偿

(元/棵)

1

大荔枝

33000—48000

1100—1600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2

中荔枝

16500—33000

550—1100

主杆直径20—30厘米

3

小荔枝

6600—16500

220—550

主杆直径10—20厘米

1800—6600

60—220

主杆直径10厘米以下,已挂果

4

幼荔枝

450—1800

15—60

人工种植,未挂果

5

特大龙眼

 

3300—4500

主杆直径40厘米以上

6

大龙眼

33000—60000

1100—2300

主杆直径25—40厘米

7

中龙眼

16500—33000

550—1100

主杆直径15—25厘米

8

小龙眼

6900—16500

230—550

主杆直径10—15厘米

1800—6900

60—230

主杆直径5—10厘米

9

幼龙眼

450—1800

25—60

主杆直径5厘米以下,已挂果

15—25

人工种植,未挂果

10

大柚树

12000—15000

400—500

主杆直径25厘米以上

11

中柚树

9000—12000

300—400

主杆直径20—25厘米

6000—9000

200—300

主杆直径15—20厘米

12

小柚树

1500—6000

100—200

主杆直径10—15厘米

50—100

主杆直径5—10厘米

13

幼柚树

300—1500

20—50

主杆直径5厘米以下,已挂果

10—20

人工种植,未挂果

14

大黄皮、沙梨

13500—16500

450—550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15

中黄皮、沙梨

9900—13500

330—450

主杆直径15—30厘米

16

小黄皮、沙梨

5100—9900

170—330

主杆直径10—15厘米,已挂果

17

幼黄皮、沙梨

450—5100

15—170

人工种植,未挂果

18

大柿子、板栗、芒果

500—600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19

中柿子、板栗、芒果

400—500

主杆直径15—29厘米

20

小柿子、板栗、芒果

200—40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

21

幼柿子、板栗、芒果

15—200

人工种植,未挂果

22

大柑桔、脐橙、椪柑

200

树高150厘米以上

23

中柑桔、脐橙、椪柑

150

树高100—150厘米

24

小柑桔、脐橙、椪柑

120

树高100厘米以下,已挂果

25

幼柑桔、脐橙、椪柑

15

人工种植,未挂果

26

大枇杷

250—350

主杆直径25厘米以上

27

中枇杷

120—250

主杆直径15—25厘米

28

小枇杷

35—12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

29

幼枇杷

10—35

人工种植,未挂果

30

大桃树、李树、枣树、

梅子、台湾枣

220—330

主杆直径20厘米以上

31

中桃树、李树、枣树、

梅子、台湾枣

110—220

主杆直径12—20厘米

32

小桃树、李树、枣树、梅子、台湾枣

60—110

主杆直径8—12厘米

25—60

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

33

幼桃树、李树、枣树、梅子、台湾枣

10—25

人工种植,未挂果

34

大杨桃、橄榄

670—1100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35

中杨桃、橄榄

340—670

主杆直径15—30厘米

36

小杨桃、橄榄

110—34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

37

幼杨桃、橄榄

15—110

人工种植,未挂果

38

蕉树

5—8

树高100厘米以上(其中已挂果的每株20元)

39

麻竹、苗竹(毛竹)

4

竹高400厘米以上

40

黄竹、泥竹、东竹

0.8—1.5

竹高400厘米以上

41

大苦楝树

100—20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42

中苦楝树

50—100

主杆直径8—15厘米

43

小苦楝树

20—50

主杆直径4—8厘米

44

大按树

150—20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45

中按树

50—150

主杆直径8—15厘米

46

小按树

5—20

主杆直径小于8厘米

47

大桐子树

8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48

中桐子树

40

主杆直径8—15厘米

49

小桐子树

20

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

50

大番石榴

150—20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51

中番石榴

100—150

主杆直径8—15厘米

52

小番石榴

20—50

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

53

幼火龙果

20150

未挂果

54

大、中火龙果

150200

已挂果

55

幼葡萄

15100

未挂果

56

大、中葡萄

100150

已挂果

57

大、中百香果

100150

已挂果

58

幼百香果

20100

人工种植,未挂果

注:1.树木的主杆直径,以离地面50㎝量算为准。

2.已征收的树木、竹等附着物经补偿后,归政府所有,未经允许,不得私自砍伐、移植。

3所列补偿指按合理规格种植的果木(一亩种植果木在30以内的连片果园),密植的折回标准株数计算。不足30的,按株数逐步扣减;不足10株的,按零星果木进行补偿。

4.移植果树按正常标准6折以下补偿。

5.本文未列的其他果园按相近似价值的果园标准进行补偿。


表二:

征收农村房前屋后多年生花卉苗木补偿指导价

单价:元/

品种

规格()

单价

品种

规格()

单价

品种

规格()

单价

H≤50

1.0

(干高)

H≤60

≤15

红继木

P20

1.0

H51-200

6.0

H61-80

22.0

P20-25

2.2

φ3.9

30

H81-100

40.0

P26-30

3.8

φ4-4.9

50.0

H101-130

60.0

P31-35

6.2

φ5-5.9

60.0

H131-160

75.0

P36-45

9.8

φ6-6.9

70.0

H161-180

95.0

P46-60

15.0

φ7-7.9

80.0

H181-200

120.0

P61-80

45.0

φ8-8.9

100.0

H201-230

150.0

P81-100

85.0

φ9-9.9

200.0

H231-250

190.0

P101-120

130.0

φ10-11.9

300.0

H251-300

300.0

P121-130

150.0

φ12-14.9

400.0

φ2

30

P131-150

190.0

φ15-19.9

600.0

φ2-2.9

40.0

P151-160

220.0

φ≥20

≥1000

φ3-3.9

60.0

P161-180

260.0

φ2

30

φ4-4.9

80.0

P181-200

300.0

φ2-2.9

80.0

φ5-5.9

140.0

P25

2.5

φ3-3.9

150.0

φ6-6.9

380.0

P25-30

3.8

φ4-4.9

300.0

φ7-7.9

500.0

P31-40

7.2

φ5-5.9

800.0

φ8-8.9

750.0

P41-50

12.0

φ6-7.9

1600.0

φ9-9.9

1200.0

P51-60

18.0

φ8-9.9

3600.0

φ10-11.9

1700.0

P61-70

35.0

φ10-11.9

5200.0

φ2

5

P71-80

55.0

φ12-12.9

7200.0

φ2-2.9

10.0

P81-100

90.0

φ2

15

φ3-3.9

15.0

P101-120

110.0

φ2-2.9

30.0

φ4-4.9

30.0

P121-140

150.0

φ3-3.9

55.0

φ5-5.9

50.0

(假植苗)

φ4

30

φ4-4.9

160.0

φ6-6.9

80.0

φ4-4.9

40-45

φ5-5.9

320.0

φ7-7.9

180.0

φ6-6.9

85-90

φ6-6.9

600.0

φ8-8.9

280.0

φ8-9.9

140-160

φ7-7.9

960.0

φ9-10.9

400.0

φ10-11.9

290-320

φ8-8.9

1200.0

φ11-12.9

800.0

φ12-13.9

480-520

φ9-9.9

1650.0

φ13-14.9

1700.0

φ14-17.9

1100-1350

φ10-11.9

2200.0

φ15-15.9

2700.0

φ18-20.9

2500-2700

φ12-14.9

2800.0

φ16-17.9

3200.0

φ21-23

3000-4000

φ15-17.9

3600.0

φ18-19.9

4500.0

P10

1

φ≥18

≥4500

φ20-21.9

5600.0

P10-15

1.2

夹竹桃

H80

3

φ22-25

7000.0

P16-20

1.7

H80-100

4.0

P20

1.0

P21-25

2.2

H101-130

7.5

P20-30

2.0

P26-30

3.5

H131-160

15.0

P31-40

6.5

P31-40

7.0

H161-200

35.0

P41-45

9.5

P41-50

12.0

H201-230

68.0

P46-60

14.0

P51-60

25.0

栀子花

H20

1

P61-80

38.0

P61-80

55.0

H20-25

1.5

P81-100

65.0

P81-100

70.0

H26-30

2.5

P101-120

90.0

P30

1.0

H31-35

6.5

P121-130

140.0

P31-40

2.2

D2

15

P131-150

250.0

P41-50

4.5

D2-2.9

25.0

P151-170

300.0

P51-60

9.0

D3-3.9

65.0

P171-200

400.0

P61-70

15.0

D4-4.9

170.0

P201-230

550.0

P71-80

20.0

D5-5.9

280.0

P231-250

700.0

P81-100

35.0

D6-6.9

400.0

椿

φ3

5

P101-130

50.0

D7-7.9

500.0

φ3-4

10.0

H120

30

D≥8

500

φ4-5

20.0

H120-130

40

φ2

5

φ5-6

40.0

H131-150

100

φ2-2.9

10.0

φ6-7

100.0

H151-200

200

φ3-3.9

20.0

φ7-8

200.0

H≥201

200

 

φ4-4.9

30.0

椿

φ8-10

320.0

H50

8

φ5-5.9

50.0

白玉兰

φ2

8

H50-60

12.0

φ6-6.9

120.0

φ2-2.9

15.0

H61-80

35.0

φ7-7.9

180.0

φ3-3.9

50.0

H81-100

95.0

φ8-8.9

260.0

φ4-4.9

80.0

H101-120

180.0

φ9-9.9

580.0

φ5-5.9

200.0

H121-150

600.0

φ10-10.9

820.0

φ6-6.9

380.0

H151-180

880.0

φ11-11.9

1200.0

φ7-7.9

750.0

H181-200

1260.0

φ12-12.9

1600.0

φ8-8.9

1050.0

H201-300

1400.0

φ13-13.9

2500.0

φ9-10.9

1200.0

P20

1.8

φ14-14.9

5000.0

φ11-12.9

1500.0

P20-30

2.2

H80

5

φ13-15

1960.0

P31-40

6.0

H80-100

10.0

H80

5

P41-50

9.5

H101-160

60.0

H80-100

8.0

P51-60

15.0

H161-200

140.0

H101-130

15.0

P61-70

35.0

H201-250

260.0

H131-160

45.0

P71-80

70.0

紫玉兰

D3

30

H161-200

85.0

P81-100

160.0

D3

50.0

H201-250

160.0

P101-120

280.0

D4

80.0

D2

10

P121-130

400.0

D5

140.0

D2-2.9

20.0

P131-140

460.0

D6

250.0

D3-3.9

40.0

P141-160

650.0

D7

850.0

D4-4.9

100.0

φ2

8.0

D8

1250.0

D5-5.9

300.0

φ2-2.9

12.0

D9

1500.0

D6-6.9

520.0

φ3-3.9

18.0

D10

1800.0

D7-7.9

900.0

φ4-4.9

50.0

D11

2300.0

D8-8.9

1550.0

φ5-5.9

90.0

D12

2800.0

D9-9.9

1900.0

φ6-6.9

130.0

P40

10

D10-11.9

3100.0

φ7-7.9

180.0

P40-50

15.0

D12

4300.0

φ9-9.9

280.0

P51-70

40.0

φ5

40

φ10-12

350.0

P71-100

90.0

φ5-5.9

60.0

φ2

10.0

P101-150

120.0

φ6-6.9

100.0

φ2-2.9

15.0

P151-180

180.0

φ7-7.9

280.0

φ3-3.9

25.0

3分枝以下

2.0

φ8-8.9

320.0

φ4-4.9

50.0

3-4分枝

3.0

φ9-9.9

500.0

φ5-5.9

90.0

5-7分枝

5.0

φ10-14.9

800.0

φ6-6.9

130.0

8分枝以上

8.0

φ15-17.9

1200.0

φ7-7.9

200.0

木芙蓉

H60

2

φ18-19.9

1800.0

φ9-9.9

280.0

H60-80

3.0

φ20-21.9

2500.0

φ10-12

350.0

H81-100

4.5

φ22

2800.0

φ2

6.0

H101-120

12.0

一年生

1.5

φ2-2.9

8.0

H121-140

30.0

二年生

2.5

φ3-3.9

30.0

H141-160

55.0

三年生

4.5

φ4-4.9

60.0

H161-180

85.0

多年生

6.0

φ5-5.9

90.0

佛肚竹

H30

20

常春藤

一年生

2.0

φ6-6.9

170.0

H30-40

35.0

二年生

3.0

φ7-7.9

240.0

H41-60

60.0

三年生

5.0

φ8-8.9

380.0

H60

60

多年生

7.0

φ9-10.9

500.0

罗汉松

φ3

80

爬墙虎

一、二年生

1.4

φ11-13.9

680.0

φ3-4.9

90-110

三年生

2.8

φ14-14.9

1000.0

φ5-6.9

400-480

多年生

3.8

φ15-17.9

1200.0

φ7-8.9

700-900

 

H20-30

0.7-0.8

φ18-19.9

1500.0

φ9-10.9

2700-3000

红花荷

H20

1.0

φ≥20

≥2000

P20

1.5

黄花梨

H20-50

1-1.5

φ15

80

 

 

 

P20-25

1.8-2.2

蓝花楹

φ6

150

加拿利

 

φ25

400

P26-30

3-4.5

φ6-7

280-360

φ25-40

550

P31-40

8-9

φ8-9

480-650

φ41-50

1100

P41-60

30-40

φ10-11

800-1200

φ51-60

1800

P61-80

130-140

φ12-13

1300-1700

φ61-80

5500

P81-100

250-300

φ14-15

1800-2200

南洋杉

H150

50

老人葵

(脱干)

H30

50

φ5

180

H150-180

70-80

H30-40

70-90

φ5-5.9

240

H181-200

180-210

H41-60

100-150

φ6-9.9

  350

H201-300

290-310

H61-80

250-380

φ10-11.9

2200 

广玉兰

φ3

3

H81-100

1300-1800

φ12-14.9

2500

φ3-4.9

 5

H101-200

2000-3000

φ15-19.9

3200

φ5-7.9

25

鱼尾葵

H100

80

φ20

 6500

 φ8-9.9

200

H100-150

90-120

H30

1.5

 φ10-11.9

 500

H151-200

240-280

黑木相

H20

1.3

 φ12-14.9

850

H201-250

350-450

红花荷

H30

1

φ15-17.9

2200

H251-300

500-650

H60

20

φ18-19.9

3400

H301-350

700-900

印度黄檀

H60

20

 φ20-24.9

 3800

H351-400

1400-1800

H20

3

φ25-29.9

4500

假槟榔

H100

70

6

 φ≥30

≥ 6500

H100-150

100-130

H30

0.9

小叶榄

φ3

70

H151-200

200-240

H30

0.7

φ3-5.9

100

H201-250

400-500

铁冬青

H20

1

φ6-7.9

200

H251-300

650-850

发财树

H20-40

1.3-1.5

φ8-10.9

500

红豆杉

φ8

800

九里香

H20

1

φ11-12.9

750

φ8-9.9

1000 

H30

0.7

φ13-15

1000

φ10-14.9

1500.0

桃花心木

φ1

5

φ2

30

φ≥15

≥6500

φ1-2.9

30

φ2-3.9

60

炮仗花

一年生

5

φ3-4.9

80

φ4-5.9

100

二年生

10

φ5-6.9

130

φ≥6

≥200

三年生

20

φ7-8.9

200

φ3

80

多年生

40

φ9-10.9

250

φ3-4.9

100

木棉

(美丽异木棉)

φ1

5

φ11-12.9

300

φ5-6.9

160

φ1-2.9

10

φ13-14.9

350

φ7-8.9

230

φ3-4.9

50

φ≥15

≥400

φ9-10.9

350

φ5-6.9

100

海南蒲

φ1

5

φ≥11

400

φ7-8.9

200

φ1-2.9

30

鸡冠刺

φ2

30

φ9-10.9

350

φ3-4.9

80

φ2-3.9

50

φ11-12.9

500

φ5-6.9

130

φ4-5.9

80

φ13-14.9

700

φ7-8.9

200

φ≥6

100

φ≥15

≥800

φ9-10.9

250

鸡蛋花

H20

15

盆架子

φ1

5

φ11-12.9

300

H21-40

30

φ2-2.9

20

φ13-14.9

350

H41-60

35

φ3-4.9

50

φ≥15

≥400

H61-80

40

φ5-6.9

100

H150

250

H81-100

45

φ7-8.9

170

H150-200

320

H100

45

φ9-10.9

250

H201-250

420

水蒲桃

H20

0.7

φ11-12.9

300

H251-300

560

马樱丹

P40

7

φ13-14.9

360

H301-350

680

兰花(普通)

10万元

φ≥15

≥500

H351-400

980

兰花(标准)

12万元

H30-50

50-60

φ15-19.9

120.0

 

 

 

二年生

3.0

φ20-24.9

220.0

 

 

 

三年生

5.0

φ≥25

≥400

 

 

 

注:1.庭院观赏地花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征地单位对其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含一年养护费);不能移植的,按以上单价进行征收。

2.盆栽花木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颁发后突击抢种的苗木不予补偿。

3.古树名木依据评估价补偿(古树名木移栽时,只补偿一定的移植费)。

4H为树高,φ为胸径,P为冠幅,D为地径。


表三:

坟墓补偿标准表

名称

   

单 位

    准(元)

存放费

骨灰存放费

/

3000

搬迁

补偿费

有石碑墓堂

/

3500,每增加一灵位加1000

无石碑灰坟

/

2500

/

2000

/

1500

纪念碑

/

1800—2000

金箱头

/

800—1000

 

/

500

 

表四: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2010年修订调整)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

单位:万元/公顷

地 区

类 别

 

 

 

养殖水面

未利用地

一类

128.70

99.00

45.00

133.65

39.60

二类

97.50

75.00

34.20

101.25

30.00

三类

78.00

60.00

27.70

81.00

24.00

四类

70.20

54.00

25.00

72.90

21.60

五类

58.50

45.00

20.60

60.75

18.00

六类

52.65

3.51万元/亩)

40.50

2.7万元/亩)

18.60

1.24万元/亩)

54.70

3.65万元/亩)

16.20

1.08万元/亩)

七类

47.45

3.16万元/亩)

36.50

2.43万元/亩)

16.20

1.08万元/亩)

49.30

3.29万元/亩)

14.60

0.97万元/亩)

八类

40.30

2.69万元/亩)

31.00

2.07万元/亩)

14.85

0.99万元/亩)

41.85

2.79万元/亩)

12.40

0.83万元/亩)

九类

33.15

2.21万元/亩)

25.50

1.7万元/亩)

12.15

0.81万元/亩)

34.40

2.29万元/亩)

10.20

0.68万元/亩)

十类

30.20

2.01万元/亩)

23.25

1.55万元/亩)

10.80

0.72万元/亩)

31.40

2.09万元/亩)

9.30

0.62万元/亩)

注:梅江区长沙镇、三角镇、城北镇、金山街道、西郊街道、江南街道为六类地区。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新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三、征收范围

北至五横街,南至广梅汕铁路,西至彬芳大道,东至金燕大道、广州大桥、马鞍山。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征收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类包括住宅及配套车库(房);非住宅包括商业用房等。

(一)征收住宅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等面积进行调换,价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互补差价结算。安置房为电梯房高层建筑的,6—10层按统一价格,5层以下(含5层)的房价减少50/㎡,11层以上(含11层)的房价增加50/㎡。

2)被征收人房屋的室内装修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被征收人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时,超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具体规定如下:

凡在征收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

安置房建筑面积多于(或少于)核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的,多于(或少于)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单价进行结算。

安置房建设统筹规划了车位,确保每个套房配套一个车位。按照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被征收人可选择购买地下车位,按成本价评估结算

4)属乡村道路边的房屋,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现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按房地产权证规定的用途性质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并按评估价值补偿营业设施费和营业损失费。

5)安置房的位置、标准、管理

①按城市规划要求在三角镇坜明村建设坜明安置区,并按规划要求的容积率建设。住宅小区基本公共设施配套齐备。

②安置房屋结构:电梯房为高层建筑。具体各安置房标准详见规划设计图。

③安置房的户型:电梯房均按大、中、小三种户型规划建设,面积按实际建设为准。

④安置房外墙贴瓷砖,铝合金外窗,阳台、外窗安装隐形防盗网,外大门安装统一的防火门,天然气安装至厨房,水、电、电话、电视、网络线等安装至户外大门,排水、排污安装至厨房和卫生间。

6)住宅房屋临迁过渡安置

①临迁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以每月8/㎡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自行解决住所。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起到通知交安置房后满三个月止。安置补助费于每月10日前拨付到被征收人账户。

临迁期限

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之日止,一般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后未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必须继续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7)房屋可迁附属物的补偿

征收房屋内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附属设备迁移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据实支付。

8)报建手续齐全的在建工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其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按评估价值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规划报建面积11进行调换,但需补足差价。收回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成块土地,土地及依法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面设施,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征收商业用房补偿标准

征收商业用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停业经营损失按税务部门提供税单为依据进行评估)。

商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记载或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使用功能为准。遇到特殊情况,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沿街的商业用房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区的商铺优先安排村民小组留用地折款购买。剩余商铺允许按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由被征收商业用房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

(三)征收企业用房补偿标准

企业土地、厂房、仓库、经营损失(停产、停业)按评估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工人失业补偿按照社保有关规定给予失业补助。

(四)搬家(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8/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需二次搬迁,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16/㎡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2.非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工业商业用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企业、设备、设施、仓库等的搬迁补助费,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助。

3.被征收房屋需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发搬家(迁)补助。

三、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由住建、国土等部门进行认定、处理。认证原则:

119861231以前建造的房屋,及198711以后已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视为报建手续齐全。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后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21987112008531期间建造的证件不全的房屋,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按建筑面积扣除办证费用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责。

3200861以后建造的房屋,持证补偿,无法提供房产证的视作违章建筑。

4.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

(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四)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以及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的复核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四、征收房屋登记、丈量、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

(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产权和经营权证明,向房屋征收部门申报登记。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按每栋房屋或每间房屋勒脚以上(即外墙皮对外墙皮)丈(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未封闭的阳台按1/2计算建筑面积(主墙与阳台正面护墙栏之间平面尺寸应小于1.5m以内,装修部分另行补偿)。墙体结构封闭的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但立面窗户采光面积必须小于整体立面的1/2

(四)老屋天井按建筑占地补偿;瓦面老屋横屋走道、屋檐走道按1/2计算建筑面积;二棚最小净空低于1.1的不计算建筑面积,1.12.2的按1/2计算建筑面积,2.2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计算。

(五)一座房屋有两户以上产权人的,其房屋的公共廊厅、横屋走道、花头屋走道、土地等公共面积,按产权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张榜公布确定;如产权人的房屋公共面积有书面约定的,则按书面约定办理。

(六)小区内的临时搭建物给予适当补偿,个人种植的果苗木参照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果木补偿标准补偿。

(七)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五、征收房屋建筑占地及房屋周边的土地补偿规定

(一)被征收人房屋建筑占地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其余个人主屋与围墙连带在内的门前空地、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二)老祖屋内花头土地、老祖屋门前门坪、后面风围(围墙内)的土地等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六、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相结合(指被征收房屋价值大于产权调换价值)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在安置住宅用房规划设计出来以后,允许给被征收人一次重新选择安置方式的机会。机关和事单位用房、祖屋公共部分(祠堂除外)、杂房、简易房(临建物)等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二)祖屋祠堂安置可以采用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先由评估机构评出价值,原则上在安置区内统一安置。

(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四)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七、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区房地产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征收项目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八、奖励办法

(一)凡在20121215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计算奖励200/㎡。凡在20121216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给予奖励。

(二)1231日前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奖50/㎡。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安置房面积每户每月1/的标准给予20年一次性物业管理费奖励。不按规定的时间签订协议和搬迁的被征收人,不给予奖励。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征收房屋和商业用房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或商业用房主体评估补偿总额的5%给予再次奖励。

以上奖励总额在被征收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一并存入被征收人实名账户。

九、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救助

按政策界定属于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有关部按照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征收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作中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援助的意见》执行。

十、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梅区府〔20122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2915

 

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为规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城区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平公正、降低成本、科学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计算方法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于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简称平均年产值)乘以应给予补偿的倍数。应给予补偿的倍数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的规定确定,平均年产值依据区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及区物价部门提供的农副产品价格定。

二、征收各类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

地 类

项 目

水 田

旱 地

蔬菜基地

鱼 塘

园 地

林 地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1698

1326.04

6014

6055.62

0

 

 

补偿费

补偿

倍数

10

8

8

按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

0

 

补偿

金额

16980

10608.32

48112

20376

0

 

 

补助费

补偿

倍数

20

20

6

5

0

 

补偿

金额

33960

26520.8

36084

30278.1

0

 

青苗补偿费

849

663

1503.5

 

 

 

小计

51789

37792.12

85699.5

50654.1

 

 

征地补偿标准

51800

38000

85700

50700

27000

12400

 

 

原已与农业部门签订合同,仍种植且连片50亩,连续种植3年以上

土地补偿费按水田年产值进行计算

按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按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说明:集体土地地类由国土、林业、农业部门确定,原则上以土地变更调查图斑为准。

三、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邻近其他耕地土地补偿标准50%算,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乡村道路、禾坪等),土地补偿费按水田补偿标准补偿,设施按评估价格补偿,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青苗补偿费

(一)短期作物补偿、奖励标准

耕地上种植的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进行补偿,旱地663/亩、蔬菜基地1503.5/亩,已计入该类土地的补偿总额中。种植水稻的,另行给予奖励1500020000/亩。

(二)多年生作物补偿标准

征收果木等多年生作物,结合作物种植面积、作物种类、生长周期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表一《梅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

(三)零星果木补偿标准

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果木、多年生花卉苗木按作物种类、生长周期、作物数量进行补偿(具体标准按表一、表二执行)。蔬菜基地内间种的零星果木及花卉苗木,不另行补偿。

(四)苗(花)圃补偿标准

苗(花)圃场须经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相关证照。苗(花)圃场由政府划定区域安置,连片果木苗圃(含盆栽花木)每亩给800010000元搬迁及搬迁损失补偿;花圃按种植花木的直径大小给予搬迁及搬迁损失补偿,平均直径12㎝以下的补偿30000—40000/亩,平均直径12.1—20㎝的补偿40000—50000/亩,平均直径20.1—30㎝的补偿50000—65000/亩,平均直径30㎝以上的补偿65000—80000/亩。不接受上列补偿标准的,由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搬迁,费用按实列支。

五、有关项目的补偿

(一)征收鱼塘另行补偿鱼苗损失费7500/亩,挖塘人工补助费1500—2300/亩。鱼塘一般全面积征收。因道路建设未带征的,应补偿鱼苗损失费、施工期间未能正常经营的鱼塘租金。

(二)征收莲藕塘的土地补偿按水田的补偿标准补偿,另补莲藕损失费6000/亩。

(三)征收山坡旱地(含山坡园地)的补偿按旱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自留地补偿标准为50000/亩。

(四)征收土地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现状进行评估或确定,按评估价格或市场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五)征收坟墓采取异地集中安置方式。被征收的坟墓暂时集中到公墓或骨灰楼堂临时寄放,并给予适度存放费和搬迁费补偿。政府生态公墓建成后,如需重新安置的,原有地坟堂设施的坟墓,免收土地及设施费;其他没有地坟堂的坟头、金埕等,需收取土地、设施成本费。生态公墓安置点按照签定搬迁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补偿标准见表三《梅江区坟墓补偿标准表》。

(六)禽畜的迁移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搬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设施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七)蔬菜基地是指原与农业局签订了蔬菜基地合同,并仍种植的连片50亩以上,连续种植3年以上,地点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的菜地。零星菜地按原地类进行补偿。

(八)凡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抢搭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征收集体土地规定

(一)区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确定征地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进行实地查勘、测(丈)量、登记,与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共同确认权属、地类、数量等,由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如有异议,土地所有权人代表及青苗、地面附着物、构筑物所有者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征收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视作对所确认的土地面积及清点的地面附着物、构筑物无异议。

(二)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补偿登记或经登记后拒绝签字确认的,征收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会同镇(街道)、村委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测(丈)量、清点,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确认进行公示。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之日起七天内向公证部门申请复查,逾期则视同无异议,由征收部门将补偿款存入被征收单位或被征收人实名账户,当事人拒绝领取补偿存折的,由征收部门将补偿款提存至公证部门,视同补偿到位。

(三)被征收人在收到各项补偿费用后15天内自行交出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被征收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结果在镇(街道)、村委会及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七、留用地的安排与管理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土地面13%计算留用地面积;留用地不足10亩,或者该村民小组符合规划土地可安排的,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3%进行货币补偿。留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不得私自转让,如需转让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且不得低于该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

林地的留用地参照江北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标准实施。

留用地货币折款补偿后,可在村民集中安置区建设的商铺,以评估价值由各村民小组优先按近似价值购买村民小组选择购置物业的,留用地补偿款暂不支付,待物业交付时一并结清。

八、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030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表一:

梅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

 

果木种类

补偿标准

 

按面积补偿

(元/亩)

按棵补偿

(元/棵)

1

大荔枝

33000—48000

1100—1600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2

中荔枝

16500—33000

550—1100

主杆直径20—30厘米

3

小荔枝

6600—16500

220—550

主杆直径10—20厘米

1800—6600

60—220

主杆直径10厘米以下,已挂果

4

幼荔枝

450—1800

15—60

人工种植,未挂果

5

特大龙眼

 

3300—4500

主杆直径40厘米以上

6

大龙眼

33000—60000

1100—2300

主杆直径25—40厘米

7

中龙眼

16500—33000

550—1100

主杆直径15—25厘米

8

小龙眼

6900—16500

230—550

主杆直径10—15厘米

1800—6900

60—230

主杆直径5—10厘米

9

幼龙眼

450—1800

25—60

主杆直径5厘米以下,已挂果

15—25

人工种植,未挂果

10

大柚树

12000—15000

400—500

主杆直径25厘米以上

11

中柚树

9000—12000

300—400

主杆直径20—25厘米

6000—9000

200—300

主杆直径15—20厘米

12

小柚树

1500—6000

100—200

主杆直径10—15厘米

50—100

主杆直径5—10厘米

13

幼柚树

300—1500

20—50

主杆直径5厘米以下,已挂果

10—20

人工种植,未挂果

14

大黄皮、沙梨

13500—16500

450—550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15

中黄皮、沙梨

9900—13500

330—450

主杆直径15—30厘米

16

小黄皮、沙梨

5100—9900

170—330

主杆直径10—15厘米,已挂果

17

幼黄皮、沙梨

450—5100

15—170

人工种植,未挂果

18

大柿子、板栗、芒果

500—600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19

中柿子、板栗、芒果

400—500

主杆直径15—29厘米

20

小柿子、板栗、芒果

200—40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

21

幼柿子、板栗、芒果

15—200

人工种植,未挂果

22

大柑桔、脐橙、椪柑

200

树高150厘米以上

23

中柑桔、脐橙、椪柑

150

树高100—150厘米

24

小柑桔、脐橙、椪柑

120

树高100厘米以下,已挂果

25

幼柑桔、脐橙、椪柑

15

人工种植,未挂果

26

大枇杷

250—350

主杆直径25厘米以上

27

中枇杷

120—250

主杆直径15—25厘米

28

小枇杷

35—12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

29

幼枇杷

10—35

人工种植,未挂果

30

大桃树、李树、枣树、

梅子、台湾枣

220—330

主杆直径20厘米以上

31

中桃树、李树、枣树、

梅子、台湾枣

110—220

主杆直径12—20厘米

32

小桃树、李树、枣树、梅子、台湾枣

60—110

主杆直径8—12厘米

25—60

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

33

幼桃树、李树、枣树、梅子、台湾枣

10—25

人工种植,未挂果

34

大杨桃、橄榄

670—1100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35

中杨桃、橄榄

340—670

主杆直径15—30厘米

36

小杨桃、橄榄

110—34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

37

幼杨桃、橄榄

15—110

人工种植,未挂果

38

蕉树

5—8

树高100厘米以上(其中已挂果的每株20元)

39

麻竹、苗竹(毛竹)

4

竹高400厘米以上

40

黄竹、泥竹、东竹

0.8—1.5

竹高400厘米以上

41

大苦楝树

100—20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42

中苦楝树

50—100

主杆直径8—15厘米

43

小苦楝树

20—50

主杆直径4—8厘米

44

大按树

150—20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45

中按树

50—150

主杆直径8—15厘米

46

小按树

5—20

主杆直径小于8厘米

47

大桐子树

8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48

中桐子树

40

主杆直径8—15厘米

49

小桐子树

20

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

50

大番石榴

150—20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51

中番石榴

100—150

主杆直径8—15厘米

52

小番石榴

20—50

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

53

幼火龙果

20150

未挂果

54

大、中火龙果

150200

已挂果

55

幼葡萄

15100

未挂果

56

大、中葡萄

100150

已挂果

57

大、中百香果

100150

已挂果

58

幼百香果

20100

人工种植,未挂果

注:1.树木的主杆直径,以离地面50㎝量算为准。

2.已征收的树木、竹等附着物经补偿后,归政府所有,未经允许,不得私自砍伐、移植。

3所列补偿指按合理规格种植的果木(一亩种植果木在30以内的连片果园),密植的折回标准株数计算。不足30的,按株数逐步扣减;不足10株的,按零星果木进行补偿。

4.移植果树按正常标准6折以下补偿。

5.本文未列的其他果园按相近似价值的果园标准进行补偿。


表二:

梅江区征收农村房前屋后多年生花卉苗木补偿指导价

单价:元/

品种

规格()

单价

品种

规格()

单价

品种

规格()

单价

H≤50

1.0

(干高)

H≤60

≤15

红继木

P20

1.0

H51-200

6.0

H61-80

22.0

P20-25

2.2

φ3.9

30

H81-100

40.0

P26-30

3.8

φ4-4.9

50.0

H101-130

60.0

P31-35

6.2

φ5-5.9

60.0

H131-160

75.0

P36-45

9.8

φ6-6.9

70.0

H161-180

95.0

P46-60

15.0

φ7-7.9

80.0

H181-200

120.0

P61-80

45.0

φ8-8.9

100.0

H201-230

150.0

P81-100

85.0

φ9-9.9

200.0

H231-250

190.0

P101-120

130.0

φ10-11.9

300.0

H251-300

300.0

P121-130

150.0

φ12-14.9

400.0

φ2

30

P131-150

190.0

φ15-19.9

600.0

φ2-2.9

40.0

P151-160

220.0

φ≥20

≥1000

φ3-3.9

60.0

P161-180

260.0

φ2

30

φ4-4.9

80.0

P181-200

300.0

φ2-2.9

80.0

φ5-5.9

140.0

P25

2.5

φ3-3.9

150.0

φ6-6.9

380.0

P25-30

3.8

φ4-4.9

300.0

φ7-7.9

500.0

P31-40

7.2

φ5-5.9

800.0

φ8-8.9

750.0

P41-50

12.0

φ6-7.9

1600.0

φ9-9.9

1200.0

P51-60

18.0

φ8-9.9

3600.0

φ10-11.9

1700.0

P61-70

35.0

φ10-11.9

5200.0

φ2

5

P71-80

55.0

φ12-12.9

7200.0

φ2-2.9

10.0

P81-100

90.0

φ2

15

φ3-3.9

15.0

P101-120

110.0

φ2-2.9

30.0

φ4-4.9

30.0

P121-140

150.0

φ3-3.9

55.0

φ5-5.9

50.0

(假植苗)

φ4

30

φ4-4.9

160.0

φ6-6.9

80.0

φ4-4.9

40-45

φ5-5.9

320.0

φ7-7.9

180.0

φ6-6.9

85-90

φ6-6.9

600.0

φ8-8.9

280.0

φ8-9.9

140-160

φ7-7.9

960.0

φ9-10.9

400.0

φ10-11.9

290-320

φ8-8.9

1200.0

φ11-12.9

800.0

φ12-13.9

480-520

φ9-9.9

1650.0

φ13-14.9

1700.0

φ14-17.9

1100-1350

φ10-11.9

2200.0

φ15-15.9

2700.0

φ18-20.9

2500-2700

φ12-14.9

2800.0

φ16-17.9

3200.0

φ21-23

3000-4000

φ15-17.9

3600.0

φ18-19.9

4500.0

P10

1

φ≥18

≥4500

φ20-21.9

5600.0

P10-15

1.2

夹竹桃

H80

3

φ22-25

7000.0

P16-20

1.7

H80-100

4.0

P20

1.0

P21-25

2.2

H101-130

7.5

P20-30

2.0

P26-30

3.5

H131-160

15.0

P31-40

6.5

P31-40

7.0

H161-200

35.0

P41-45

9.5

P41-50

12.0

H201-230

68.0

P46-60

14.0

P51-60

25.0

栀子花

H20

1

P61-80

38.0

P61-80

55.0

H20-25

1.5

P81-100

65.0

P81-100

70.0

H26-30

2.5

P101-120

90.0

P30

1.0

H31-35

6.5

P121-130

140.0

P31-40

2.2

D2

15

P131-150

250.0

P41-50

4.5

D2-2.9

25.0

P151-170

300.0

P51-60

9.0

D3-3.9

65.0

P171-200

400.0

P61-70

15.0

D4-4.9

170.0

P201-230

550.0

P71-80

20.0

D5-5.9

280.0

P231-250

700.0

P81-100

35.0

D6-6.9

400.0

椿

φ3

5

P101-130

50.0

D7-7.9

500.0

φ3-4

10.0

H120

30

D≥8

500

φ4-5

20.0

H120-130

40

φ2

5

φ5-6

40.0

H131-150

100

φ2-2.9

10.0

φ6-7

100.0

H151-200

200

φ3-3.9

20.0

φ7-8

200.0

H≥201

200

 

φ4-4.9

30.0

椿

φ8-10

320.0

H50

8

φ5-5.9

50.0

白玉兰

φ2

8

H50-60

12.0

φ6-6.9

120.0

φ2-2.9

15.0

H61-80

35.0

φ7-7.9

180.0

φ3-3.9

50.0

H81-100

95.0

φ8-8.9

260.0

φ4-4.9

80.0

H101-120

180.0

φ9-9.9

580.0

φ5-5.9

200.0

H121-150

600.0

φ10-10.9

820.0

φ6-6.9

380.0

H151-180

880.0

φ11-11.9

1200.0

φ7-7.9

750.0

H181-200

1260.0

φ12-12.9

1600.0

φ8-8.9

1050.0

H201-300

1400.0

φ13-13.9

2500.0

φ9-10.9

1200.0

P20

1.8

φ14-14.9

5000.0

φ11-12.9

1500.0

P20-30

2.2

H80

5

φ13-15

1960.0

P31-40

6.0

H80-100

10.0

H80

5

P41-50

9.5

H101-160

60.0

H80-100

8.0

P51-60

15.0

H161-200

140.0

H101-130

15.0

P61-70

35.0

H201-250

260.0

H131-160

45.0

P71-80

70.0

紫玉兰

D3

30

H161-200

85.0

P81-100

160.0

D3

50.0

H201-250

160.0

P101-120

280.0

D4

80.0

D2

10

P121-130

400.0

D5

140.0

D2-2.9

20.0

P131-140

460.0

D6

250.0

D3-3.9

40.0

P141-160

650.0

D7

850.0

D4-4.9

100.0

φ2

8.0

D8

1250.0

D5-5.9

300.0

φ2-2.9

12.0

D9

1500.0

D6-6.9

520.0

φ3-3.9

18.0

D10

1800.0

D7-7.9

900.0

φ4-4.9

50.0

D11

2300.0

D8-8.9

1550.0

φ5-5.9

90.0

D12

2800.0

D9-9.9

1900.0

φ6-6.9

130.0

P40

10

D10-11.9

3100.0

φ7-7.9

180.0

P40-50

15.0

D12

4300.0

φ9-9.9

280.0

P51-70

40.0

φ5

40

φ10-12

350.0

P71-100

90.0

φ5-5.9

60.0

φ2

10.0

P101-150

120.0

φ6-6.9

100.0

φ2-2.9

15.0

P151-180

180.0

φ7-7.9

280.0

φ3-3.9

25.0

3分枝以下

2.0

φ8-8.9

320.0

φ4-4.9

50.0

3-4分枝

3.0

φ9-9.9

500.0

φ5-5.9

90.0

5-7分枝

5.0

φ10-14.9

800.0

φ6-6.9

130.0

8分枝以上

8.0

φ15-17.9

1200.0

φ7-7.9

200.0

木芙蓉

H60

2

φ18-19.9

1800.0

φ9-9.9

280.0

H60-80

3.0

φ20-21.9

2500.0

φ10-12

350.0

H81-100

4.5

φ22

2800.0

φ2

6.0

H101-120

12.0

一年生

1.5

φ2-2.9

8.0

H121-140

30.0

二年生

2.5

φ3-3.9

30.0

H141-160

55.0

三年生

4.5

φ4-4.9

60.0

H161-180

85.0

多年生

6.0

φ5-5.9

90.0

佛肚竹

H30

20

常春藤

一年生

2.0

φ6-6.9

170.0

H30-40

35.0

二年生

3.0

φ7-7.9

240.0

H41-60

60.0

三年生

5.0

φ8-8.9

380.0

H60

60

多年生

7.0

φ9-10.9

500.0

罗汉松

φ3

80

爬墙虎

一、二年生

1.4

φ11-13.9

680.0

φ3-4.9

90-110

三年生

2.8

φ14-14.9

1000.0

φ5-6.9

400-480

多年生

3.8

φ15-17.9

1200.0

φ7-8.9

700-900

 

H20-30

0.7-0.8

φ18-19.9

1500.0

φ9-10.9

2700-3000

红花荷

H20

1.0

φ≥20

≥2000

P20

1.5

黄花梨

H20-50

1-1.5

φ15

80

 

 

 

P20-25

1.8-2.2

蓝花楹

φ6

150

加拿利

 

φ25

400

P26-30

3-4.5

φ6-7

280-360

φ25-40

550

P31-40

8-9

φ8-9

480-650

φ41-50

1100

P41-60

30-40

φ10-11

800-1200

φ51-60

1800

P61-80

130-140

φ12-13

1300-1700

φ61-80

5500

P81-100

250-300

φ14-15

1800-2200

南洋杉

H150

50

老人葵

(脱干)

H30

50

φ5

180

H150-180

70-80

H30-40

70-90

φ5-5.9

240

H181-200

180-210

H41-60

100-150

φ6-9.9

  350

H201-300

290-310

H61-80

250-380

φ10-11.9

2200 

广玉兰

φ3

3

H81-100

1300-1800

φ12-14.9

2500

φ3-4.9

 5

H101-200

2000-3000

φ15-19.9

3200

φ5-7.9

25

鱼尾葵

H100

80

φ20

 6500

 φ8-9.9

200

H100-150

90-120

H30

1.5

 φ10-11.9

 500

H151-200

240-280

黑木相

H20

1.3

 φ12-14.9

850

H201-250

350-450

红花荷

H30

1

φ15-17.9

2200

H251-300

500-650

H60

20

φ18-19.9

3400

H301-350

700-900

印度黄檀

H60

20

 φ20-24.9

 3800

H351-400

1400-1800

H20

3

φ25-29.9

4500

假槟榔

H100

70

6

 φ≥30

≥ 6500

H100-150

100-130

H30

0.9

小叶榄

φ3

70

H151-200

200-240

H30

0.7

φ3-5.9

100

H201-250

400-500

铁冬青

H20

1

φ6-7.9

200

H251-300

650-850

发财树

H20-40

1.3-1.5

φ8-10.9

500

红豆杉

φ8

800

九里香

H20

1

φ11-12.9

750

φ8-9.9

1000 

H30

0.7

φ13-15

1000

φ10-14.9

1500.0

桃花心木

φ1

5

φ2

30

φ≥15

≥6500

φ1-2.9

30

φ2-3.9

60

炮仗花

一年生

5

φ3-4.9

80

φ4-5.9

100

二年生

10

φ5-6.9

130

φ≥6

≥200

三年生

20

φ7-8.9

200

φ3

80

多年生

40

φ9-10.9

250

φ3-4.9

100

木棉

(美丽异木棉)

φ1

5

φ11-12.9

300

φ5-6.9

160

φ1-2.9

10

φ13-14.9

350

φ7-8.9

230

φ3-4.9

50

φ≥15

≥400

φ9-10.9

350

φ5-6.9

100

海南蒲

φ1

5

φ≥11

400

φ7-8.9

200

φ1-2.9

30

鸡冠刺

φ2

30

φ9-10.9

350

φ3-4.9

80

φ2-3.9

50

φ11-12.9

500

φ5-6.9

130

φ4-5.9

80

φ13-14.9

700

φ7-8.9

200

φ≥6

100

φ≥15

≥800

φ9-10.9

250

鸡蛋花

H20

15

盆架子

φ1

5

φ11-12.9

300

H21-40

30

φ2-2.9

20

φ13-14.9

350

H41-60

35

φ3-4.9

50

φ≥15

≥400

H61-80

40

φ5-6.9

100

H150

250

H81-100

45

φ7-8.9

170

H150-200

320

H100

45

φ9-10.9

250

H201-250

420

水蒲桃

H20

0.7

φ11-12.9

300

H251-300

560

马樱丹

P40

7

φ13-14.9

360

H301-350

680

兰花(普通)

10万元

φ≥15

≥500

H351-400

980

兰花(标准)

12万元

H30-50

50-60

φ15-19.9

120.0

 

 

 

二年生

3.0

φ20-24.9

220.0

 

 

 

三年生

5.0

φ≥25

≥400

 

 

 

注:1.庭院观赏地花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征地单位对其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含一年养护费);不能移植的,按以上单价进行征收。

2.盆栽花木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颁发后突击抢种的苗木不予补偿。

3.古树名木依据评估价补偿(古树名木移栽时,只补偿一定的移植费)。

4H为树高,φ为胸径,P为冠幅,D为地径。


表三:

梅江区坟墓补偿标准表

名称

   

单 位

    准(元)

存放费

骨灰存放费

/

3000

搬迁

补偿费

有石碑墓堂

/

3500,每增加一灵位加1000

无石碑灰坟

/

2500

/

2000

/

1500

纪念碑

/

1800—2000

金箱头

/

800—1000

 

/

500

 

表四: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2010年修订调整)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

单位:万元/公顷

地 区

类 别

 

 

 

养殖水面

未利用地

一类

128.70

99.00

45.00

133.65

39.60

二类

97.50

75.00

34.20

101.25

30.00

三类

78.00

60.00

27.70

81.00

24.00

四类

70.20

54.00

25.00

72.90

21.60

五类

58.50

45.00

20.60

60.75

18.00

六类

52.65

3.51万元/亩)

40.50

2.7万元/亩)

18.60

1.24万元/亩)

54.70

3.65万元/亩)

16.20

1.08万元/亩)

七类

47.45

3.16万元/亩)

36.50

2.43万元/亩)

16.20

1.08万元/亩)

49.30

3.29万元/亩)

14.60

0.97万元/亩)

八类

40.30

2.69万元/亩)

31.00

2.07万元/亩)

14.85

0.99万元/亩)

41.85

2.79万元/亩)

12.40

0.83万元/亩)

九类

33.15

2.21万元/亩)

25.50

1.7万元/亩)

12.15

0.81万元/亩)

34.40

2.29万元/亩)

10.20

0.68万元/亩)

十类

30.20

2.01万元/亩)

23.25

1.55万元/亩)

10.80

0.72万元/亩)

31.40

2.09万元/亩)

9.30

0.62万元/亩)

注:梅江区长沙镇、三角镇、城北镇、金山街道、西郊街道、江南街道为六类地区。


            梅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征收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类包括住宅及配套车库(房);非住宅包括商业用房等。

(一)征收住宅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等面积进行调换,价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互补差价结算。安置房为电梯房高层建筑的,6—10层按统一价格,5层以下(含5层)的房价减少50/㎡,11层以上(含11层)的房价增加50/㎡。

2)被征收人房屋的室内装修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被征收人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时,超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具体规定如下:

凡在征收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

安置房建筑面积多于(或少于)核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的,多于(或少于)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单价进行结算。

安置房建设统筹规划了车位,确保每个套房配套一个车位。按照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被征收人可选择购买架空车位或地下车位,按成本价评估结算

4)属乡村道路边的房屋,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现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按房地产权证规定的用途性质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并按评估价值补偿营业设施费和营业损失费。

5)安置房的位置、标准、管理

①按城市规划要求选定安置房建设位置,并按规划要求的容积率建设。住宅小区基本公共设施配套齐备。

②安置房屋结构:电梯房为高层建筑。具体各安置房标准详见规划设计图。

③安置房的户型:电梯房均按大、中、小三种户型规划建设,面积按实际建设为准。

④安置房外墙贴瓷砖,铝合金外窗,阳台、外窗安装隐形防盗网,外大门安装统一的防火门,天然气安装至厨房,水、电、电话、电视、网络线等安装至户外大门,排水、排污安装至厨房和卫生间。

6)住宅房屋临迁过渡安置

①临迁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以每月8/㎡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自行解决住所。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起到通知交付安置房后满三个月止。安置补助费于每月10日前拨付到被征收人账户。

临迁期限

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之日止,一般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后未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必须继续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7)房屋可迁附属物的补偿

征收房屋内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附属设备迁移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据实支付。

8)报建手续齐全的在建工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其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按评估价值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规划报建面积11进行调换,但需补足差价。收回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成块土地,土地及依法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面设施,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征收商业用房补偿标准

征收商业用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停业经营损失按税务部门提供税单为依据进行评估)。

商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记载或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使用功能为准。遇到特殊情况,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沿街的商业用房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区的商铺优先安排村民小组留用地折款购买。剩余商铺允许按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由被征收商业用房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

(三)征收企业用房补偿标准

企业土地、厂房、仓库、经营损失(停产、停业)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工人失业补偿按照社保有关规定给予失业补助。

(四)搬家(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8/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需二次搬迁,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16/㎡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工业商业用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企业、设备、设施、仓等的搬迁补助费,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助。

3.被征收房屋需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发搬家(迁)补助。

三、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由住建、国土等部门进行认定、处理。认证原则:

119861231以前建造的房屋,及198711以后已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视为报建手续齐全。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后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21987112008531期间建造的证件不全的房屋,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按建筑面积扣除办证费用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3200861以后建造的房屋,持证补偿,无法提供房产证的视作违章建筑。

4.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

(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四)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的复核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四、征收房屋登记、丈量、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

(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产权和经营权证明,向房屋征收部门申报登记。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按每栋房屋或每间房屋勒脚以上(即外墙皮对外墙皮)丈(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未封闭的阳台按1/2计算建筑面积(主墙与阳台正面护墙栏之间平面尺寸应小于1.5m以内,装修部分另行补偿)。墙体结构封闭的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但立面窗户采光面积必须小于整体立面的1/2

(四)老屋天井按建筑占地补偿;瓦面老屋横屋走道、屋檐走道按1/2计算建筑面积;二棚最小净空低于1.1的不计算建筑面积,1.12.2的按1/2计算建筑面积,2.2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计算。

(五)一座房屋有两户以上产权人的,其房屋的公共廊厅、横屋走道、花头屋走道、土地等公共面积,按产权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张榜公布确定;如产权人的房屋公共面积有书面约定的,则按书面约定办理。

(六)小区内的临时搭建物给予适当补偿,个人种植的果苗木参照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果木补偿标准补偿。

(七)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五、征收房屋建筑占地及房屋周边的土地补偿规定

(一)被征收人房屋建筑占地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其余个人主屋与围墙连带在内的门前空地、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二)老祖屋内花头土地、老祖屋门前门坪、后面风围(围墙内)的土地等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六、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相结合(指被征收房屋价值大于产权调换价值)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在安置住宅用房规划设计出来以后,允许给被征收人一次重新选择安置方式的机会。机关和事单位用房、祖屋公共部分(祠堂除外)、杂房、简易房(临建物)等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二)祖屋祠堂安置可以采用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先由评估机构评出价值,原则上在安置区内统一安置。

(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四)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七、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区房地产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征收项目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八、奖励办法

(一)凡在规定时间(以各项目规定时间为准)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计算奖励100200/㎡。凡在规定时间(以各项目规定时间为准)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给予奖励。

(二)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奖励50/㎡。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安置房面积每户每月1/的标准给予20年一次性物业管理费奖励。不按规定的时间签订协议和搬迁的被征收人,不给予奖励。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征收房屋和商业用房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房屋或商业用房主体评估补偿总额的5%给予再次奖励。

以上奖励总额在被征收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一并存入被征收人实名账户。

九、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救助

按政策界定属于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有关部按照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征收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作中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援助的意见》执行。

十、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区府〔20122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2915

 

 

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为保障城市建设发展中公共利益的需要,切实做好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工作人员操作程序,使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集体土地征收

(一)发布征地预公告。项目确定以后,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区域和被征地村(社区)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面积、地类、用途以及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明确抢建、抢种的法律责任。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勘测定界。区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征地红线,对拟征收土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土地勘测、定界,明确拟征收土地的现状和界线。

(三)土地、附着物权属调查及调查结果确认。区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镇(街道)、村(社区)委会、村(居)民小组、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做好权属调查、确认工作,并对现状进行录像记录及拍照。必要时邀请公证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征收部门按照勘测定界确定的征收土地面积、地类,经调查、造册填写《土地补偿登记表》(一式四份)后由土地所有权单位确认。土地所有权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由公证部门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确认。

地上附着物调查以户为单位,据实清点丈量,调查结果由参加调查各方填写《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一式四份)签字确认。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确认的,由公证部门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确认。

对被征收土地地类、权属及其地上附着物实地查勘情况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村(社区)委会、村(居)民小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土地及附着物的调查、确认,不影响征收土地报批。

(四)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区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

1.各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听证。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征地补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告知书包括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并明确申请听证的程序、时限及其他有关事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告知当事人的同时,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村(社区)委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在公示期内,征收部门和镇(街道)应指派专人收集意见。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有异议的,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区征收部门申请听证,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应组织被征收单位和个人选派代表参加听证会,国土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征求意见情况或听证笔录在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附具。

当事人放弃听证的,按照规定格式出具放弃听证声明。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征收土地报批。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规定,拟订《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等材料,依法按程序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七)发布征地公告。征收土地经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村(社区)委会、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1.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八)征地补偿公示。征收部门根据先前土地权属、面积、地类、附着物种类、数量的调查结果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各项补偿款,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征收人,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村(社区)委会、村(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九)签订留用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部门依照土地数量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安置办法,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选择货币补偿的,留用地补偿资金与征地补偿款同时支付;选择购置物业的,留用地补偿款暂不支付,待物业交付时结清。符合条件划地安排又选择划地安置的,留用地选址由规划部门确定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用地有关手续。

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1.对199911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前安排的预留地(留用地),已实施征收补偿的,以评估价值扣除现行办证费用实行有偿收回;未实施征收补偿的,按评估价值扣除现行办证费用、报批费用、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后实施补偿。

2.对20073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29号)文件实施后的留用地,原则上按评估价值有偿收回。

3.政府出具书面承诺的,按政府承诺方式办理。

(十)实施补偿和交付土地。征收部门按照补偿登记结果支付各项补偿款。被征收人在收到各项补偿费用后15天内自行交出土地。

(十一)争议解决

1.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收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2﹒被征收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补偿登记或经登记后拒绝签字确认的,征收部门会同镇(街道)、村(社区)委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丈(测)量、清点,并由公证部门对补偿登记予以公证确认进行公示。

3.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对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机构申请裁定。对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行政复议

4.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对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机构的裁不服拒绝领取补偿款的,征收部门将该补偿款提存至公证部门,补偿到位,由区政府提请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交出土地;被征单位和个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建立项目评估机构库。项目决定以后,区住建局应向全国房地产评估机构发出邀约公告,对应邀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单位列入该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库。

(二)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红线图,在拟征收范围内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书内容应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调查时间、需禁止的行为,并告知相关部门要暂停办理的事项和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房屋征收部门应会同当地镇(街道)、村(社区)组织防控队伍,落实防控责任,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三)拟订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征求意见和听证。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向被征收人发出征求意见通知书。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会同镇(街道)、村(社区)委组织专人及时收集被征收人意见,回收征求意见表,待征求意见30天期满后整理上报区政府。

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选定评估机构。发出征收告知书的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资格审查合格的评估机构名称、注册登记地、法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列表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房屋价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五)组织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土地面积、建筑面积以测(丈)量数据为准,装修、设施以丈量数据为准,调查过程全程录像并照相,做好现场记录。现场记录要经调查人员、评估师、权属人、测绘人员签字确认,必要时可邀公证人员参与。调查结果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所在镇(街道)、村(社区)委会及村(居)民小组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调查、认定和处理。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住建、国土、工商、评估机构等部门相关人员,对征收范围内已登记、未登记的建筑物和财产进行认定、处理。被征收人应配合提供有关资料(经核对的复印件等)给有关工作人员。

(七)告知和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被征收人财产权属、建筑物用途、结构、数量等调查认定结果告知被征收人,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镇(街道)、村(社区)委会及村(居)民小组内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八)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构依照实地查勘记录和有关单位对建筑物、财产认定的结果进行评估,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分送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单位或个人确认,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镇(街道)、村(社区)委会及村(居)民小组内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九)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先期化解,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评估内容包含

1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诉求,是否充分考虑到基层和企事业单位的现实情况和承受能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体现社会公平。

2.对所涉及群众有可能提出的合理诉求,能否通过法律、政策途径妥善解决。对所涉及群众有可能提出的不合理诉求,能否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合理解释、有力论证和详细说明,并取得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对所涉及群众的补偿、安置、保障等措施,是否与其他行业同类或类似事项的措施有较大差别,是否可能引起互相攀比,造成连锁反应。

4是否存在引发群众规模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5.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他方面。

(十)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区人民政府根据调查认定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出是否征收的决定。经认真分析以后,可以实施的应及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时限、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一)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十二)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要求执行补偿。

(十三)争议解决。

1涉及产权权属争议的,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确定现状,法定主管部门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

2对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认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对房屋权属、结构、用途等相数据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4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入户丈量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会同住建、国土、工商和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公证人员对主体结构部分评进行公示。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之日起十天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异议或说明情况,逾期则视同无异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十天。公告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将补偿款存入被征收实名账户,并视同补偿到位。其他室内装修部分,在强制执行中,做好证据保全,评估机构估价时据此作出评估报并予以公示,被征收人仍拒绝领取的,房屋征收部门将补偿款存入公证部门。

5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梅州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6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十天,公告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将补偿款提存至公证部门,视同补偿到位。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1﹒梅州市梅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流程图

2梅州市梅江区土地征收补偿流程


1

梅州市梅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流程图

政府正式发出征收公告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协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进行补偿

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补偿款

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征收补偿款的,由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安置款提存至公证部门,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视同补偿到位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限内不搬迁交房的,由征收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补偿款提存至公正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的

不签协议的

市直职能部门、各镇(街)、区征收安置中心、司法公正部门进行规划红线、现状调查、现状固化、地类认定、建筑属性认定等,并在所在村(社区)公示

区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评估机构依据实地查勘记录和有关单位对建筑物、财产认定结果进行评估,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并在镇(街)、村(社区)公示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将拟订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被征收所在镇(街)、村(社区)向被征收人征求意见

向区征收部门申请听证

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梅州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土、住建、城管、规划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有异议

有异议

无异议

建立项目评估机构库

区征收部门根据征收安置政策、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决定项目实施

在拟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告知书,包含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调查时间、需禁止的行为,并告知相关部门要暂停办理的事项和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以村为单位组织“三抢”防控工作

 

 

 

 

 

 

 

 

 

 

 

 

 

 



2

区政府提请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拒绝领款

区征收部门

提存补偿款

有异议

拒绝确认

产权人提出意见或申请听证,区征收部门等召开听证会

区政府批准

补偿安置方案

项目确定后,区政府发布征地预公告

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区征收部门按规定支付补偿款

补偿结果公示

交出土地

批准后,区政府发布征收

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区征收部门收集意见、依法修改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征地报批

方案听证告知、征求意见

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区征收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以村为单位组织

“三抢”防控工作

区征收部门等组织勘测定界,土地、附着物权属调查、确认

权属、数量认定结果公示

土地及附着物公证

区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及附着物公证

拒绝确认

批准补偿安置方案

梅州市梅江区土地征收补偿流程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和《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梅区府〔20122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梅区府〔201226号)和《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区府〔201227号)已于2012915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签订征收土地及房屋协议的,补偿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2101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寨中、西郊村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231

 

西郊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寨中、西郊村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21023

 

 

梅江区西郊街道寨中、西郊村征收

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梅江区西郊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实施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和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梅区府〔2012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计算方法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于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简称平均年产值)乘以应给予补偿的倍数。应给予补偿的倍数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的规定确定,平均年产值依据区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及区物价部门提供的农副产品价格定。

二、征收各类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

地 类

项 目

水 田

旱 地

蔬菜基地

鱼 塘

园 地

林 地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1698

1326.04

6014

6055.62

0

 

 

补偿费

补偿倍数

10

8

8

按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

0

 

补偿金额

16980

10608.32

48112

20376

0

 

 

补助费

补偿倍数

20

20

6

5

0

 

补偿金额

33960

26520.8

36084

30278.1

0

 

青苗补偿费

849

663

1503.5

 

 

 

小计

51789

37792.12

85699.5

50654.1

 

 

征地补偿标准

51800

38000

85700

50700

27000

12400

 

 

原已与农业部门签订合同,仍种植且连片50亩,连续种植3年以上

土地补偿费按水田年产值进行计算

按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按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说明:集体土地地类由国土、林业、农业部门确定,原则上以土地变更调查图斑为准。

 

三、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邻近其他耕地土地补偿标准50%算,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乡村道路、禾坪等),按水田补偿标准补偿,设施按评估价格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现状确定市场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费

(一)短期作物补偿、奖励标准

耕地上种植的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进行补偿,水田849/亩、旱地663/亩、蔬菜基地1503.5/亩,已计入该类土地的补偿总额中。

(二)多年生作物补偿标准

征收果木等多年生作物,结合作物种植面积、作物种类、生长周期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表一《梅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

(三)零星果木补偿标准

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果木、多年生花卉苗木按作物种类、生长周期、作物数量进行补偿(具体标准按表一、表二执行)。蔬菜基地内间种的零星果木及花卉苗木,不另行补偿。

(四)苗(花)圃补偿标准

苗(花)圃场须经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相关证照。苗(花)圃场由政府划定区域安置,连片果木苗圃(含盆栽花木)每亩给800010000元搬迁及搬迁损失补偿;花圃按种植花木的直径大小给予搬迁及搬迁损失补偿,平均直径12㎝以下的补偿30000—40000/亩,平均直12.1—20㎝的补偿40000—50000/亩,平均直径20.1—30㎝的补偿50000—65000/亩,平均直径30㎝以上的补偿65000—80000/亩。不接受上列补偿标准的,由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搬迁,费用按实列支。

五、有关项目的补偿

(一)征收鱼塘另行补偿鱼苗损失费7500/亩,挖塘人工补助费1500—2300/亩。

(二)征收莲藕塘的土地补偿按水田的补偿标准补偿,另补莲藕损失费6000/亩。

(三)征收山坡旱地(含山坡园地)的补偿按旱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自留地补偿标准为50000/亩。

(四)征收土地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现状确定市场重置价格,按评估价格或市场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五)征收坟墓采取异地集中安置方式。被征收的坟墓暂时集中到公墓或骨灰楼堂临时寄放,临时寄放费由政府统一支付给相关公墓公司,坟墓由坟主自行搬迁,给予搬迁费补偿。政府生态公墓建成后,如需重新安置的,原有地坟堂设施的坟墓,免收土地及设施费;其他没有地坟堂的坟头、金埕等,需收取土地、设施成本费。生态公墓安置点按照签定搬迁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补偿标准见表三《梅江区搬迁坟墓补偿标准表》。

(六)禽畜的迁移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搬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设施按评估价格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现状确定市场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七)蔬菜基地是指原与农业局签订了蔬菜基地合同,并仍种植的连片50亩以上,连续种植3年以上,地点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的菜地。零星菜地按原地类进行补偿。

(八)凡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抢搭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征收集体土地规定

(一)区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确定征地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进行实地查勘、测(丈)量、登记,与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共同确认权属、地类、数量等,由双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如有异议,土地所有权代表及青苗、地面附着物、构筑物所有者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征收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视作对所确认的土地面积及清点的地面附着物、构筑物无异议。

(二)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补偿登记或经登记后拒绝签字确认的,征收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街道、村委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测(丈)量、清点,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确认进行公示。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之日起七天内向公证部门申请复查,逾期则视同无异议,由征收部门将补偿款存入被征收单位或被征收人实名账户,当事人拒绝领取补偿存折的,由征收部门将补偿款提存至公证部门,视同补偿到位。

(三)被征收人在收到各项补偿费用后15天内自行交出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被征收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结果街道、村委会及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七、留用地的安排与管理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土地面13%计算留用地面积;留用地不足10亩,或者该村民小组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又或村民小组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3%进行货币补偿。留用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不得私自转让,如需转让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且不得低于该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

林地的留用地参照江北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标准实施。

留用地货币折款补偿后,各村民小组可在村民集中安置区建设的商铺,按价值近似原则,以商铺评估价值优先进行购买,按留用地折款和安置区商铺价值互补差价结算。村民小组选择购置物业的,留用地补偿款暂不支付,待物业交付时一并结清。

八、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030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表一:

梅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

 

果木种类

补偿标准

 

按面积补偿

(元/亩)

按棵补偿

(元/棵)

1

大荔枝

33000—48000

1100—1600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2

中荔枝

16500—33000

550—1100

主杆直径20—30厘米

3

小荔枝

6600—16500

220—550

主杆直径10—20厘米

1800—6600

60—220

主杆直径10厘米以下,已挂果

4

幼荔枝

450—1800

15—60

人工种植,未挂果

5

特大龙眼

 

3300—4500

主杆直径40厘米以上

6

大龙眼

33000—60000

1100—2000

主杆直径25—40厘米

7

中龙眼

16500—33000

550—1100

主杆直径15—25厘米

8

小龙眼

6900—16500

230—550

主杆直径10—15厘米

1800—6900

60—230

主杆直径5—10厘米

9

幼龙眼

450—1800

25—60

主杆直径5厘米以下,已挂果

15—25

人工种植,未挂果

10

大柚树

12000—15000

400—500

主杆直径25厘米以上

11

中柚树

9000—12000

300—400

主杆直径20—25厘米

6000—9000

200—300

主杆直径15—20厘米

12

小柚树

1500—6000

100—200

主杆直径10—15厘米

50—100

主杆直径5—10厘米

13

幼柚树

300—1500

20—50

主杆直径5厘米以下,已挂果

10—20

人工种植,未挂果

14

大黄皮、沙梨

13500—16500

450—550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15

中黄皮、沙梨

9900—13500

330—450

主杆直径15—30厘米

16

小黄皮、沙梨

5100—9900

170—330

主杆直径10—15厘米,已挂果

17

幼黄皮、沙梨

450—5100

15—170

人工种植,未挂果

18

大柿子、板栗、芒果

500—600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19

中柿子、板栗、芒果

400—500

主杆直径15—29厘米

20

小柿子、板栗、芒果

200—40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

21

幼柿子、板栗、芒果

15—200

人工种植,未挂果

22

大柑桔、脐橙、椪柑

200

树高150厘米以上

23

中柑桔、脐橙、椪柑

150

树高100—150厘米

24

小柑桔、脐橙、椪柑

120

树高100厘米以下,已挂果

25

幼柑桔、脐橙、椪柑

15

人工种植,未挂果

26

大枇杷

250—350

主杆直径25厘米以上

27

中枇杷

120—250

主杆直径15—25厘米

28

小枇杷

35—12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

29

幼枇杷

10—35

人工种植,未挂果

30

大桃树、李树、枣树、

梅子、台湾枣

220—330

主杆直径20厘米以上

31

中桃树、李树、枣树、

梅子、台湾枣

110—220

主杆直径12—20厘米

32

小桃树、李树、枣树、梅子、台湾枣

60—110

主杆直径8—12厘米

25—60

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

33

幼桃树、李树、枣树、梅子、台湾枣

10—25

人工种植,未挂果

34

大杨桃、橄榄

670—1100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35

中杨桃、橄榄

340—670

主杆直径15—30厘米

36

小杨桃、橄榄

110—34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

37

幼杨桃、橄榄

15—110

人工种植,未挂果

38

蕉树

5—8

树高100厘米以上(其中已挂果的每株20元)

39

麻竹、苗竹(毛竹)

4

竹高400厘米以上

40

黄竹、泥竹、东竹

0.8—1.5

竹高400厘米以上

41

大苦楝树

100—20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42

中苦楝树

50—100

主杆直径8—15厘米

43

小苦楝树

20—50

主杆直径4—8厘米

44

大按树

150—20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45

中按树

50—150

主杆直径8—15厘米

46

小按树

5—20

主杆直径小于8厘米

47

大桐子树

8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48

中桐子树

40

主杆直径8—15厘米

49

小桐子树

20

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

50

大番石榴

150—20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51

中番石榴

100—150

主杆直径8—15厘米

52

小番石榴

20—50

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

53

幼火龙果

20150

未挂果

54

大、中火龙果

150200

已挂果

55

幼葡萄

15100

未挂果

56

大、中葡萄

100150

已挂果

57

大、中百香果

100150

已挂果

58

幼百香果

20100

人工种植,未挂果

注:1.树木的主杆直径,以离地面50㎝量算为准。

2.已征收的树木、竹等附着物经补偿后,归政府所有,未经允许,不得私自砍伐、移植。

3所列补偿指按合理规格种植的果木(一亩种植果木在30以内的连片果园),密植的折回标准株数计算。不足30的,按株数逐步扣减;不足10株的,按零星果木进行补偿。

4.移植果树按正常标准6折以下补偿。

5.本文未列的其他果园按相近似价值的果园标准进行补偿。


表二:

梅江区征收农村房前屋后多年生花卉苗木补偿指导价

单价:元/

品种

规格()

单价

品种

规格()

单价

品种

规格()

单价

H≤50

1.0

(干高)

H≤60

≤15

红继木

P20

1.0

H51-200

6.0

H61-80

22.0

P20-25

2.2

φ3.9

30

H81-100

40.0

P26-30

3.8

φ4-4.9

50.0

H101-130

60.0

P31-35

6.2

φ5-5.9

60.0

H131-160

75.0

P36-45

9.8

φ6-6.9

70.0

H161-180

95.0

P46-60

15.0

φ7-7.9

80.0

H181-200

120.0

P61-80

45.0

φ8-8.9

100.0

H201-230

150.0

P81-100

85.0

φ9-9.9

200.0

H231-250

190.0

P101-120

130.0

φ10-11.9

300.0

H251-300

300.0

P121-130

150.0

φ12-14.9

400.0

φ2

30

P131-150

190.0

φ15-19.9

600.0

φ2-2.9

40.0

P151-160

220.0

φ≥20

≥1000

φ3-3.9

60.0

P161-180

260.0

φ2

30

φ4-4.9

80.0

P181-200

300.0

φ2-2.9

80.0

φ5-5.9

140.0

P25

2.5

φ3-3.9

150.0

φ6-6.9

380.0

P25-30

3.8

φ4-4.9

300.0

φ7-7.9

500.0

P31-40

7.2

φ5-5.9

800.0

φ8-8.9

750.0

P41-50

12.0

φ6-7.9

1600.0

φ9-9.9

1200.0

P51-60

18.0

φ8-9.9

3600.0

φ10-11.9

1700.0

P61-70

35.0

φ10-11.9

5200.0

φ2

5

P71-80

55.0

φ12-12.9

7200.0

φ2-2.9

10.0

P81-100

90.0

φ2

15

φ3-3.9

15.0

P101-120

110.0

φ2-2.9

30.0

φ4-4.9

30.0

P121-140

150.0

φ3-3.9

55.0

φ5-5.9

50.0

(假植苗)

φ4

30

φ4-4.9

160.0

φ6-6.9

80.0

φ4-4.9

40-45

φ5-5.9

320.0

φ7-7.9

180.0

φ6-6.9

85-90

φ6-6.9

600.0

φ8-8.9

280.0

φ8-9.9

140-160

φ7-7.9

960.0

φ9-10.9

400.0

φ10-11.9

290-320

φ8-8.9

1200.0

φ11-12.9

800.0

φ12-13.9

480-520

φ9-9.9

1650.0

φ13-14.9

1700.0

φ14-17.9

1100-1350

φ10-11.9

2200.0

φ15-15.9

2700.0

φ18-20.9

2500-2700

φ12-14.9

2800.0

φ16-17.9

3200.0

φ21-23

3000-4000

φ15-17.9

3600.0

φ18-19.9

4500.0

P10

1

φ≥18

≥4500

φ20-21.9

5600.0

P10-15

1.2

夹竹桃

H80

3

φ22-25

7000.0

P16-20

1.7

H80-100

4.0

P20

1.0

P21-25

2.2

H101-130

7.5

P20-30

2.0

P26-30

3.5

H131-160

15.0

P31-40

6.5

P31-40

7.0

H161-200

35.0

P41-45

9.5

P41-50

12.0

H201-230

68.0

P46-60

14.0

P51-60

25.0

栀子花

H20

1

P61-80

38.0

P61-80

55.0

H20-25

1.5

P81-100

65.0

P81-100

70.0

H26-30

2.5

P101-120

90.0

P30

1.0

H31-35

6.5

P121-130

140.0

P31-40

2.2

D2

15

P131-150

250.0

P41-50

4.5

D2-2.9

25.0

P151-170

300.0

P51-60

9.0

D3-3.9

65.0

P171-200

400.0

P61-70

15.0

D4-4.9

170.0

P201-230

550.0

P71-80

20.0

D5-5.9

280.0

P231-250

700.0

P81-100

35.0

D6-6.9

400.0

椿

φ3

5

P101-130

50.0

D7-7.9

500.0

φ3-4

10.0

H120

30

D≥8

500

φ4-5

20.0

H120-130

40

φ2

5

φ5-6

40.0

H131-150

100

φ2-2.9

10.0

φ6-7

100.0

H151-200

200

φ3-3.9

20.0

φ7-8

200.0

H≥201

200

 

φ4-4.9

30.0

椿

φ8-10

320.0

H50

8

φ5-5.9

50.0

白玉兰

φ2

8

H50-60

12.0

φ6-6.9

120.0

φ2-2.9

15.0

H61-80

35.0

φ7-7.9

180.0

φ3-3.9

50.0

H81-100

95.0

φ8-8.9

260.0

φ4-4.9

80.0

H101-120

180.0

φ9-9.9

580.0

φ5-5.9

200.0

H121-150

600.0

φ10-10.9

820.0

φ6-6.9

380.0

H151-180

880.0

φ11-11.9

1200.0

φ7-7.9

750.0

H181-200

1260.0

φ12-12.9

1600.0

φ8-8.9

1050.0

H201-300

1400.0

φ13-13.9

2500.0

φ9-10.9

1200.0

P20

1.8

φ14-14.9

5000.0

φ11-12.9

1500.0

P20-30

2.2

H80

5

φ13-15

1960.0

P31-40

6.0

H80-100

10.0

H80

5

P41-50

9.5

H101-160

60.0

H80-100

8.0

P51-60

15.0

H161-200

140.0

H101-130

15.0

P61-70

35.0

H201-250

260.0

H131-160

45.0

P71-80

70.0

紫玉兰

D3

30

H161-200

85.0

P81-100

160.0

D3

50.0

H201-250

160.0

P101-120

280.0

D4

80.0

D2

10

P121-130

400.0

D5

140.0

D2-2.9

20.0

P131-140

460.0

D6

250.0

D3-3.9

40.0

P141-160

650.0

D7

850.0

D4-4.9

100.0

φ2

8.0

D8

1250.0

D5-5.9

300.0

φ2-2.9

12.0

D9

1500.0

D6-6.9

520.0

φ3-3.9

18.0

D10

1800.0

D7-7.9

900.0

φ4-4.9

50.0

D11

2300.0

D8-8.9

1550.0

φ5-5.9

90.0

D12

2800.0

D9-9.9

1900.0

φ6-6.9

130.0

P40

10

D10-11.9

3100.0

φ7-7.9

180.0

P40-50

15.0

D12

4300.0

φ9-9.9

280.0

P51-70

40.0

φ5

40

φ10-12

350.0

P71-100

90.0

φ5-5.9

60.0

φ2

10.0

P101-150

120.0

φ6-6.9

100.0

φ2-2.9

15.0

P151-180

180.0

φ7-7.9

280.0

φ3-3.9

25.0

3分枝以下

2.0

φ8-8.9

320.0

φ4-4.9

50.0

3-4分枝

3.0

φ9-9.9

500.0

φ5-5.9

90.0

5-7分枝

5.0

φ10-14.9

800.0

φ6-6.9

130.0

8分枝以上

8.0

φ15-17.9

1200.0

φ7-7.9

200.0

木芙蓉

H60

2

φ18-19.9

1800.0

φ9-9.9

280.0

H60-80

3.0

φ20-21.9

2500.0

φ10-12

350.0

H81-100

4.5

φ22

2800.0

φ2

6.0

H101-120

12.0

一年生

1.5

φ2-2.9

8.0

H121-140

30.0

二年生

2.5

φ3-3.9

30.0

H141-160

55.0

三年生

4.5

φ4-4.9

60.0

H161-180

85.0

多年生

6.0

φ5-5.9

90.0

佛肚竹

H30

20

常春藤

一年生

2.0

φ6-6.9

170.0

H30-40

35.0

二年生

3.0

φ7-7.9

240.0

H41-60

60.0

三年生

5.0

φ8-8.9

380.0

H60

60

多年生

7.0

φ9-10.9

500.0

罗汉松

φ3

80

爬墙虎

一、二年生

1.4

φ11-13.9

680.0

φ3-4.9

90-110

三年生

2.8

φ14-14.9

1000.0

φ5-6.9

400-480

多年生

3.8

φ15-17.9

1200.0

φ7-8.9

700-900

 

H20-30

0.7-0.8

φ18-19.9

1500.0

φ9-10.9

2700-3000

红花荷

H20

1.0

φ≥20

≥2000

P20

1.5

黄花梨

H20-50

1-1.5

φ15

80

 

 

 

P20-25

1.8-2.2

蓝花楹

φ6

150

加拿利

 

φ25

400

P26-30

3-4.5

φ6-7

280-360

φ25-40

550

P31-40

8-9

φ8-9

480-650

φ41-50

1100

P41-60

30-40

φ10-11

800-1200

φ51-60

1800

P61-80

130-140

φ12-13

1300-1700

φ61-80

5500

P81-100

250-300

φ14-15

1800-2200

南洋杉

H150

50

老人葵

(脱干)

H30

50

φ5

180

H150-180

70-80

H30-40

70-90

φ5-5.9

240

H181-200

180-210

H41-60

100-150

φ6-9.9

  350

H201-300

290-310

H61-80

250-380

φ10-11.9

2200 

广玉兰

φ3

3

H81-100

1300-1800

φ12-14.9

2500

φ3-4.9

 5

H101-200

2000-3000

φ15-19.9

3200

φ5-7.9

25

鱼尾葵

H100

80

φ20

 6500

 φ8-9.9

200

H100-150

90-120

H30

1.5

 φ10-11.9

 500

H151-200

240-280

黑木相

H20

1.3

 φ12-14.9

850

H201-250

350-450

红花荷

H30

1

φ15-17.9

2200

H251-300

500-650

H60

20

φ18-19.9

3400

H301-350

700-900

印度黄檀

H60

20

 φ20-24.9

 3800

H351-400

1400-1800

H20

3

φ25-29.9

4500

假槟榔

H100

70

6

 φ≥30

≥ 6500

H100-150

100-130

H30

0.9

小叶榄

φ3

70

H151-200

200-240

H30

0.7

φ3-5.9

100

H201-250

400-500

铁冬青

H20

1

φ6-7.9

200

H251-300

650-850

发财树

H20-40

1.3-1.5

φ8-10.9

500

红豆杉

φ8

800

九里香

H20

1

φ11-12.9

750

φ8-9.9

1000 

H30

0.7

φ13-15

1000

φ10-14.9

1500.0

桃花心木

φ1

5

φ2

30

φ≥15

≥6500

φ1-2.9

30

φ2-3.9

60

炮仗花

一年生

5

φ3-4.9

80

φ4-5.9

100

二年生

10

φ5-6.9

130

φ≥6

≥200

三年生

20

φ7-8.9

200

φ3

80

多年生

40

φ9-10.9

250

φ3-4.9

100

木棉

(美丽异木棉)

φ1

5

φ11-12.9

300

φ5-6.9

160

φ1-2.9

10

φ13-14.9

350

φ7-8.9

230

φ3-4.9

50

φ≥15

≥400

φ9-10.9

350

φ5-6.9

100

海南蒲

φ1

5

φ≥11

400

φ7-8.9

200

φ1-2.9

30

鸡冠刺

φ2

30

φ9-10.9

350

φ3-4.9

80

φ2-3.9

50

φ11-12.9

500

φ5-6.9

130

φ4-5.9

80

φ13-14.9

700

φ7-8.9

200

φ≥6

100

φ≥15

≥800

φ9-10.9

250

鸡蛋花

H20

15

盆架子

φ1

5

φ11-12.9

300

H21-40

30

φ2-2.9

20

φ13-14.9

350

H41-60

35

φ3-4.9

50

φ≥15

≥400

H61-80

40

φ5-6.9

100

H150

250

H81-100

45

φ7-8.9

170

H150-200

320

H100

45

φ9-10.9

250

H201-250

420

水蒲桃

H20

0.7

φ11-12.9

300

H251-300

560

马樱丹

P40

7

φ13-14.9

360

H301-350

680

兰花(普通)

10万元

φ≥15

≥500

H351-400

980

兰花(标准)

12万元

H30-50

50-60

φ15-19.9

120.0

 

 

 

二年生

3.0

φ20-24.9

220.0

 

 

 

三年生

5.0

φ≥25

≥400

 

 

 

注:1.庭院观赏地花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征地单位对其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含一年养护费);不能移植的,按以上单价进行征收。

2.盆栽花木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颁发后突击抢种的苗木不予补偿。

3.古树名木依据评估价补偿(古树名木移栽时,只补偿一定的移植费)。

4H为树高,φ为胸径,P为冠幅,D为地径。


表三:

梅江区搬迁坟墓补偿标准表

名称

   

单 位

    准(元)

存放费

骨灰存放费

/

3000

搬迁

补偿费

有石碑墓堂

/

3500,每增加一灵位加1000

无石碑灰坟

/

2500

/

2000

/

1500

纪念碑

/

1800—2000

金箱头

/

800—1000

 

/

500

 

表四: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2010年修订调整)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

单位:万元/公顷

地 区

类 别

 

 

 

养殖水面

未利用地

一类

128.70

99.00

45.00

133.65

39.60

二类

97.50

75.00

34.20

101.25

30.00

三类

78.00

60.00

27.70

81.00

24.00

四类

70.20

54.00

25.00

72.90

21.60

五类

58.50

45.00

20.60

60.75

18.00

六类

52.65

3.51万元/亩)

40.50

2.7万元/亩)

18.60

1.24万元/亩)

54.70

3.65万元/亩)

16.20

1.08万元/亩)

七类

47.45

3.16万元/亩)

36.50

2.43万元/亩)

16.20

1.08万元/亩)

49.30

3.29万元/亩)

14.60

0.97万元/亩)

八类

40.30

2.69万元/亩)

31.00

2.07万元/亩)

14.85

0.99万元/亩)

41.85

2.79万元/亩)

12.40

0.83万元/亩)

九类

33.15

2.21万元/亩)

25.50

1.7万元/亩)

12.15

0.81万元/亩)

34.40

2.29万元/亩)

10.20

0.68万元/亩)

十类

30.20

2.01万元/亩)

23.25

1.55万元/亩)

10.80

0.72万元/亩)

31.40

2.09万元/亩)

9.30

0.62万元/亩)

注:梅江区长沙镇、三角镇、城北镇、金山街道、西郊街道、江南街道为六类地区。


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寨中、西郊村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西郊城市建设用地征收指挥部

三、征收范围

东至黄塘河,南至程江河,西至205道,北至寨中村委会,详见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图号:G11102-)。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房的位置、标准、管理

根据征收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类包括住宅及配套车库(房);非住宅类包括商业用房等。

(一)征收住宅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等面积进行调换,价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互补差价结算。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电梯房,6—10层按统一价格,5层以下(含5层)的房价减少50/㎡,11层以上(含11层)的房价增加50/㎡。

2)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被征收人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时,超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具体规定如下:

凡在征收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

安置房建筑面积多于(或少于)核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的,多于(或少于)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单价进行结算。

③安置房建设统筹规划了车位,确保每个套房配套一个车位。按照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被征收人可选择购买架空车位或地下车位,按评估价结算如需购买第二个车位的,可在剩余车位中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依次选购,额满为止。

4)属乡村道路边的房屋,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现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按房地产权证规定的用途性质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并按评估价值补偿营业设施费和营业损失费。

5)安置房的位置、标准、管理

①安置房选址在梅江区西郊街道寨中村1-2村民小组。住宅小区按规划要求的容积率建设,小区基本公共设施配套齐备。

②安置房屋结构:电梯房为高层建筑。具体各安置房标准详见规划设计图。

③安置房的户型:电梯房均按大、中、小三种户型规划建设,面积按实际建设为准。

④安置房外墙贴瓷砖,铝合金外窗,阳台、外窗安装隐形防盗网,外大门安装统一的防火门,水、电、电话、电视、网络线等安装至户外大门,排水、排污安装至厨房和卫生间。

6)住宅房屋临迁过渡安置

①临迁方式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实施单位按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以每月8/㎡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所。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起到通知交付安置房后满三个月止。安置补助费于每月10日前拨付到被征收人账户。

临迁期限

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安置房之日止,一般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后未提供安置房安置的,征收实施单位必须继续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7)房屋可迁附属物的补偿

征收房屋内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设备迁移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据实支付。

8)报建手续齐全的在建工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其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按评估价值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规划报建面积11进行调换,但需补足差价。收回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成块土地,土地及依法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面设施,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征收商业用房补偿标准

征收商业用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停业经营损失按税务部门提供税单为依据进行评估)。

商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记载或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使用功能为准。遇到特殊情况,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沿街的商业用房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区的商铺优先安排村民小组留用地折款购买。剩余商铺允许按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由被征收商业用房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

(三)征收企业用房补偿标准

企业土地、厂房、仓库、经营损失(停产、停业)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工人失业补偿按照社保有关规定给予失业补助。

(四)搬家(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8/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需二次搬迁,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16/㎡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工业商业用房、企业、设备、设施、仓库等的搬迁补助费,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助。

3.被征收房屋需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发搬家(迁)补助。

五、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征收实施单位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由住建、国土等部门进行认定、处理。认证原则:

119861231以前建造的房屋和198711以后已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视为报建手续齐全。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后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

21987112008531期间建造的证件不全的房屋,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按建筑面积扣除办证费用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

3200861以后建造的房屋,持证补偿,无法提供房产证的视作违章建筑。

4.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

(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四)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的复核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六、征收房屋登记、丈量、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

(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产权和经营权证明,向征收实施单位申报登记。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按每栋房屋或每间房屋勒脚以上(即外墙皮对外墙皮)丈(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未封闭的阳台按1/2计算建筑面积(主墙与阳台正面护墙栏之间平面尺寸应小于1.5m以内,装修部分另行补偿)。墙体结构封闭的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但立面窗户采光面积必须小于整体立面的1/2

(四)一座房屋有两户以上产权人的,其房屋的公共廊厅、横屋走道、花头屋走道、土地等公共面积,按产权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张榜公布确定;如产权人的房屋公共面积有书面约定的,则按书面约定办理。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七、征收房屋建筑占地及房屋周边的土地补偿规定

被征收人房屋建筑占地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其余个人主屋与围墙连带在内的门前空地、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相结合(指被征收房屋价值大于产权调换价值)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杂房、简易房(临建物)等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二)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九、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住建部门向全国房地产评估机构发出邀约,经资格审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评估公司作为候选评估机构,再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候选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承担本项目的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本征收项目评估工作,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十、奖励办法

(一)凡在20121125以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计算奖励200/㎡。凡在20121126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给予奖励。

(二)20121210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奖励50/㎡。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20121210日前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调换房屋面积每户每月1/㎡的标准给予20年一次性物业管理费奖励。不按规定的时间签订协议和搬迁的被征收人,不给予奖励。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20121125日前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付使用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补偿总额的5%给予再次奖励。

以上奖励总额在被征收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一并存入被征收人实名账户。

十一、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救助

按政策界定属于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有关部门按照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征收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作中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援助的意见》执行。

十二、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十四、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

芹洋半岛品牌战略发展区征收

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梅区府〔201232

 

金山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梅江区芹洋半岛品牌战略发展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21026

 

 

梅江区芹洋半岛品牌战略发展区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为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芹洋半岛品牌战略发展区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计算方法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于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简称平均年产值)乘以应给予补偿的倍数。应给予补偿的倍数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的规定确定,平均年产值依据区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及区物价部门提供的农副产品价格确定。

二、征收各类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

地 类

项 目

水 田

旱 地

蔬菜基地

鱼 塘

园 地

林 地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1698

1326.04

6014

6055.62

0

 

 

补偿费

补偿倍数

10

8

8

按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

0

 

补偿金额

16980

10608.32

48112

20376

0

 

 

补助费

补偿倍数

20

20

6

5

0

 

补偿金额

33960

26520.8

36084

30278.1

0

 

青苗补偿费

849

663

1503.5

 

 

 

小计

51789

37792.12

85699.5

50654.1

 

 

征地补偿标准

51800

38000

85700

50700

27000

12400

 

 

 

原已与农业部门签订合同,仍种植且连片50亩,连续种植3年以上

土地补偿费按水田年产值进行计算

按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按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说明:集体土地地类由国土、林业、农业部门确定,原则上以土地变更调查图斑为准。

三、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邻近其他耕地土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乡村道路、禾坪等),按水田补偿标准补偿,设施按评估价格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现状确定市场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费

(一)短期作物补偿、奖励标准

耕地上种植的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进行补偿,水田849/亩,旱地663/亩、蔬菜基地1503.5/亩,已计入该类土地的补偿总额中。

种植水稻的,另行给予奖励15000元—20000/亩。

(二)多年生作物补偿标准

征收果木等多年生作物,结合作物种植面积、作物种类、生长周期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表一《梅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

(三)零星果木补偿标准

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果木、多年生花卉苗木按作物种类、生长周期、作物数量进行补偿(具体标准按表一、表二执行)。蔬菜基地内间种的零星果木及花卉苗木,不另行补偿。

(四)苗(花)圃补偿标准

苗(花)圃场须经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相关证照。苗(花)圃场由政府划定区域安置,连片果木苗圃(含盆栽花木)每亩给予800010000元搬迁及搬迁损失补偿;花圃按种植花木的直径大小给搬迁及搬迁损失补偿,平均直径12㎝以下的补偿30000—40000/亩,平均直径12.1—20㎝的补偿40000—50000/亩,平均直径20.1—30㎝的补偿50000—65000/亩,平均直径30㎝以上的补偿65000—80000/亩。不接受上列补偿标准的,由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搬迁,费用按实列支。

五、有关项目的补偿

(一)征收鱼塘另行补偿鱼苗损失费7500/亩,挖塘人工补助费1500—2300/亩。

(二)征收莲藕塘的土地补偿按水田的补偿标准补偿,另补莲藕损失费6000/亩。

(三)征收山坡旱地(含山坡园地)的补偿按旱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自留地补偿标准为50000/亩。

(四)征收土地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现状确定市场重置价格,按评估价格或市场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五)征收坟墓采取异地集中安置方式。被征收的坟墓暂时集中到公墓或骨灰楼堂临时寄放,临时寄放费由政府统一支付给相关公墓公司,坟墓由坟主自行搬迁,给予搬迁费补偿。政府生态公墓建成后,如需重新安置的,原有地坟堂设施的坟墓,免收土地及设施费;其他没有地坟堂的坟头、金埕等,需收取土地、设施成本费。生态公墓安置点按照签定搬迁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补偿标准见表三《梅江区搬迁坟墓补偿标准表》。

(六)禽畜的迁移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搬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设施按评估价格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现状确定市场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七)蔬菜基地是指原与农业局签订了蔬菜基地合同,并仍在种植的连片50亩以上,连续种植3年以上,地点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的菜地。零星菜地按原地类进行补偿。

(八)凡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抢搭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征收集体土地规定

(一)区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确定征地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进行实地查勘、测(丈)量、登记,与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共同确认权属、地类、数量等,由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如有异议,土地所有权人代表及青苗、地面附着物、构筑物所有者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征收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视作对所确认的土地面积及清点的地面附着物、构筑物无异议。

(二)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补偿登记或经登记后拒绝签字确认的,征收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街道、村委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测(丈)量、清点,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确认进行公示。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之日起七天内向公证部门申请复查,逾期则视同无异议,由征收部门将补偿款存入被征收单位或被征收人实名账户,当事人拒绝领取补偿存折的,由征收部门将补偿款提存至公证部门,视同补偿到位。

(三)被征收人在收到各项补偿费用后15天内自行交出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被征收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结果在街道、村委会及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七、留用地的安排与管理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3%计算留用地面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3%进行货币补偿:(一)留用地不足10亩的;(二)该村民小组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三)该村民小组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留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不得私自转让,如需转让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且不得低于该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

林地的留用地参照江北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标准实施。

留用地货币折款补偿后,各村民小组可在村民集中安置区建设的商铺,按价值近似原则,以商铺评估价值优先进行购买,按留用地折款和安置区商铺价值互补差价结算。村民小组选择购置物业的,留用地补偿款暂不支付,待物业交付时一并结清。

八、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030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表一:

梅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

 

果木种类

补偿标准

 

按面积补偿

(元/亩)

按棵补偿

(元/棵)

1

大荔枝

33000—48000

1100—1600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2

中荔枝

16500—33000

550—1100

主杆直径20—30厘米

3

小荔枝

6600—16500

220—550

主杆直径10—20厘米

1800—6600

60—220

主杆直径10厘米以下,已挂果

4

幼荔枝

450—1800

15—60

人工种植,未挂果

5

特大龙眼

 

3300—4500

主杆直径40厘米以上

6

大龙眼

33000—60000

1100—2000

主杆直径25—40厘米

7

中龙眼

16500—33000

550—1100

主杆直径15—25厘米

8

小龙眼

6900—16500

230—550

主杆直径10—15厘米

1800—6900

60—230

主杆直径5—10厘米

9

幼龙眼

450—1800

25—60

主杆直径5厘米以下,已挂果

15—25

人工种植,未挂果

10

大柚树

12000—15000

400—500

主杆直径25厘米以上

11

中柚树

9000—12000

300—400

主杆直径20—25厘米

6000—9000

200—300

主杆直径15—20厘米

12

小柚树

1500—6000

100—200

主杆直径10—15厘米

50—100

主杆直径5—10厘米

13

幼柚树

300—1500

20—50

主杆直径5厘米以下,已挂果

10—20

人工种植,未挂果

14

大黄皮、沙梨

13500—16500

450—550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15

中黄皮、沙梨

9900—13500

330—450

主杆直径15—30厘米

16

小黄皮、沙梨

5100—9900

170—330

主杆直径10—15厘米,已挂果

17

幼黄皮、沙梨

450—5100

15—170

人工种植,未挂果

18

大柿子、板栗、芒果

500—600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19

中柿子、板栗、芒果

400—500

主杆直径15—29厘米

20

小柿子、板栗、芒果

200—40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

21

幼柿子、板栗、芒果

15—200

人工种植,未挂果

22

大柑桔、脐橙、椪柑

200

树高150厘米以上

23

中柑桔、脐橙、椪柑

150

树高100—150厘米

24

小柑桔、脐橙、椪柑

120

树高100厘米以下,已挂果

25

幼柑桔、脐橙、椪柑

15

人工种植,未挂果

26

大枇杷

250—350

主杆直径25厘米以上

27

中枇杷

120—250

主杆直径15—25厘米

28

小枇杷

35—12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

29

幼枇杷

10—35

人工种植,未挂果

30

大桃树、李树、枣树、

梅子、台湾枣

220—330

主杆直径20厘米以上

31

中桃树、李树、枣树、

梅子、台湾枣

110—220

主杆直径12—20厘米

32

小桃树、李树、枣树、梅子、台湾枣

60—110

主杆直径8—12厘米

25—60

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

33

幼桃树、李树、枣树、梅子、台湾枣

10—25

人工种植,未挂果

34

大杨桃、橄榄

670—1100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35

中杨桃、橄榄

340—670

主杆直径15—30厘米

36

小杨桃、橄榄

110—34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

37

幼杨桃、橄榄

15—110

人工种植,未挂果

38

蕉树

5—8

树高100厘米以上(其中已挂果的每株20元)

39

麻竹、苗竹(毛竹)

4

竹高400厘米以上

40

黄竹、泥竹、东竹

0.8—1.5

竹高400厘米以上

41

大苦楝树

100—20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42

中苦楝树

50—100

主杆直径8—15厘米

43

小苦楝树

20—50

主杆直径4—8厘米

44

大按树

150—20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45

中按树

50—150

主杆直径8—15厘米

46

小按树

5—20

主杆直径小于8厘米

47

大桐子树

8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48

中桐子树

40

主杆直径8—15厘米

49

小桐子树

20

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

50

大番石榴

150—200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51

中番石榴

100—150

主杆直径8—15厘米

52

小番石榴

20—50

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

53

幼火龙果

20150

未挂果

54

大、中火龙果

150200

已挂果

55

幼葡萄

15100

未挂果

56

大、中葡萄

100150

已挂果

57

大、中百香果

100150

已挂果

58

幼百香果

20100

人工种植,未挂果

注:1.树木的主杆直径,以离地面50㎝量算为准。

2.已征收的树木、竹等附着物经补偿后,归政府所有,未经允许,不得私自砍伐、移植。

3所列补偿指按合理规格种植的果木(一亩种植果木在30以内的连片果园),密植的折回标准株数计算。不足30的,按株数逐步扣减;不足10株的,按零星果木进行补偿。

4.移植果树按正常标准6折以下补偿。

5.本文未列的其他果园按相近似价值的果园标准进行补偿。

 

 

表二:

梅江区征收农村房前屋后多年生花卉苗木补偿指导价

单价:元/

品种

规格()

单价

品种

规格()

单价

品种

规格()

单价

H≤50

1.0

(干高)

H≤60

≤15

红继木

P20

1.0

H51-200

6.0

H61-80

22.0

P20-25

2.2

φ3.9

30

H81-100

40.0

P26-30

3.8

φ4-4.9

50.0

H101-130

60.0

P31-35

6.2

φ5-5.9

60.0

H131-160

75.0

P36-45

9.8

φ6-6.9

70.0

H161-180

95.0

P46-60

15.0

φ7-7.9

80.0

H181-200

120.0

P61-80

45.0

φ8-8.9

100.0

H201-230

150.0

P81-100

85.0

φ9-9.9

200.0

H231-250

190.0

P101-120

130.0

φ10-11.9

300.0

H251-300

300.0

P121-130

150.0

φ12-14.9

400.0

φ2

30

红继木

P131-150

190.0

φ15-19.9

600.0

φ2-2.9

40.0

P151-160

220.0

φ≥20

≥1000

φ3-3.9

60.0

P161-180

260.0

φ2

30

φ4-4.9

80.0

P181-200

300.0

φ2-2.9

80.0

φ5-5.9

140.0

P25

2.5

φ3-3.9

150.0

φ6-6.9

380.0

P25-30

3.8

φ4-4.9

300.0

φ7-7.9

500.0

P31-40

7.2

φ5-5.9

800.0

φ8-8.9

750.0

P41-50

12.0

φ6-7.9

1600.0

φ9-9.9

1200.0

P51-60

18.0

φ8-9.9

3600.0

φ10-11.9

1700.0

P61-70

35.0

φ10-11.9

5200.0

φ2

5

P71-80

55.0

φ12-12.9

7200.0

φ2-2.9

10.0

P81-100

90.0

φ2

15

φ3-3.9

15.0

P101-120

110.0

φ2-2.9

30.0

φ4-4.9

30.0

P121-140

150.0

φ3-3.9

55.0

φ5-5.9

50.0

(假植苗)

φ4

30

φ4-4.9

160.0

φ6-6.9

80.0

φ4-4.9

40-45

φ5-5.9

320.0

φ7-7.9

180.0

φ6-6.9

85-90

φ6-6.9

600.0

φ8-8.9

280.0

φ8-9.9

140-160

φ7-7.9

960.0

φ9-10.9

400.0

φ10-11.9

290-320

φ8-8.9

1200.0

φ11-12.9

800.0

φ12-13.9

480-520

φ9-9.9

1650.0

φ13-14.9

1700.0

φ14-17.9

1100-1350

φ10-11.9

2200.0

φ15-15.9

2700.0

φ18-20.9

2500-2700

φ12-14.9

2800.0

φ16-17.9

3200.0

φ21-23

3000-4000

φ15-17.9

3600.0

φ18-19.9

4500.0

P10

1

φ≥18

≥4500

φ20-21.9

5600.0

P10-15

1.2

夹竹桃

H80

3

φ22-25

7000.0

P16-20

1.7

H80-100

4.0

P20

1.0

P21-25

2.2

H101-130

7.5

P20-30

2.0

P26-30

3.5

H131-160

15.0

P31-40

6.5

P31-40

7.0

H161-200

35.0

P41-45

9.5

P41-50

12.0

H201-230

68.0

P46-60

14.0

P51-60

25.0

栀子花

H20

1

P61-80

38.0

P61-80

55.0

H20-25

1.5

P81-100

65.0

P81-100

70.0

H26-30

2.5

P101-120

90.0

P30

1.0

H31-35

6.5

P121-130

140.0

P31-40

2.2

D2

15

P131-150

250.0

P41-50

4.5

D2-2.9

25.0

P151-170

300.0

P51-60

9.0

D3-3.9

65.0

P171-200

400.0

P61-70

15.0

D4-4.9

170.0

P201-230

550.0

P71-80

20.0

D5-5.9

280.0

P231-250

700.0

P81-100

35.0

D6-6.9

400.0

椿

φ3

5

P101-130

50.0

D7-7.9

500.0

φ3-4

10.0

H120

30

D≥8

500

φ4-5

20.0

H120-130

40

φ2

5

φ5-6

40.0

H131-150

100

φ2-2.9

10.0

φ6-7

100.0

H151-200

200

φ3-3.9

20.0

φ7-8

200.0

H≥201

200

φ4-4.9

30.0

φ8-10

320.0

H50

8

φ5-5.9

50.0

白玉兰

φ2

8

H50-60

12.0

φ6-6.9

120.0

φ2-2.9

15.0

H61-80

35.0

φ7-7.9

180.0

φ3-3.9

50.0

H81-100

95.0

φ8-8.9

260.0

φ4-4.9

80.0

H101-120

180.0

φ9-9.9

580.0

φ5-5.9

200.0

H121-150

600.0

φ10-10.9

820.0

φ6-6.9

380.0

H151-180

880.0

φ11-11.9

1200.0

φ7-7.9

750.0

H181-200

1260.0

φ12-12.9

1600.0

φ8-8.9

1050.0

H201-300

1400.0

φ13-13.9

2500.0

φ9-10.9

1200.0

P20

1.8

φ14-14.9

5000.0

φ11-12.9

1500.0

P20-30

2.2

H80

5

φ13-15

1960.0

P31-40

6.0

H80-100

10.0

H80

5

P41-50

9.5

H101-160

60.0

H80-100

8.0

P51-60

15.0

H161-200

140.0

H101-130

15.0

P61-70

35.0

H201-250

260.0

H131-160

45.0

P71-80

70.0

紫玉兰

D3

30

H161-200

85.0

P81-100

160.0

D3

50.0

H201-250

160.0

P101-120

280.0

D4

80.0

D2

10

P121-130

400.0

D5

140.0

D2-2.9

20.0

P131-140

460.0

D6

250.0

D3-3.9

40.0

P141-160

650.0

D7

850.0

D4-4.9

100.0

φ2

8.0

D8

1250.0

D5-5.9

300.0

φ2-2.9

12.0

D9

1500.0

D6-6.9

520.0

φ3-3.9

18.0

D10

1800.0

D7-7.9

900.0

φ4-4.9

50.0

D11

2300.0

D8-8.9

1550.0

φ5-5.9

90.0

D12

2800.0

D9-9.9

1900.0

φ6-6.9

130.0

P40

10

D10-11.9

3100.0

φ7-7.9

180.0

P40-50

15.0

D12

4300.0

φ9-9.9

280.0

P51-70

40.0

φ5

40

φ10-12

350.0

P71-100

90.0

φ5-5.9

60.0

φ2

10.0

P101-150

120.0

φ6-6.9

100.0

φ2-2.9

15.0

P151-180

180.0

φ7-7.9

280.0

φ3-3.9

25.0

3分枝以下

2.0

φ8-8.9

320.0

φ4-4.9

50.0

3-4分枝

3.0

φ9-9.9

500.0

φ5-5.9

90.0

5-7分枝

5.0

φ10-14.9

800.0

φ6-6.9

130.0

8分枝以上

8.0

φ15-17.9

1200.0

φ7-7.9

200.0

木芙蓉

H60

2

φ18-19.9

1800.0

φ9-9.9

280.0

H60-80

3.0

φ20-21.9

2500.0

φ10-12

350.0

H81-100

4.5

φ22

2800.0

φ2

6.0

H101-120

12.0

一年生

1.5

φ2-2.9

8.0

H121-140

30.0

二年生

2.5

φ3-3.9

30.0

H141-160

55.0

三年生

4.5

φ4-4.9

60.0

H161-180

85.0

多年生

6.0

φ5-5.9

90.0

佛肚竹

H30

20

常春藤

一年生

2.0

φ6-6.9

170.0

H30-40

35.0

二年生

3.0

φ7-7.9

240.0

H41-60

60.0

三年生

5.0

φ8-8.9

380.0

H60

60

多年生

7.0

φ9-10.9

500.0

罗汉松

φ3

80

爬墙虎

一、二年生

1.4

φ11-13.9

680.0

φ3-4.9

90-110

三年生

2.8

φ14-14.9

1000.0

φ5-6.9

400-480

多年生

3.8

φ15-17.9

1200.0

φ7-8.9

700-900

 

H20-30

0.7-0.8

φ18-19.9

1500.0

φ9-10.9

2700-3000

红花荷

H20

1.0

φ≥20

≥2000

P20

1.5

黄花梨

H20-50

1-1.5

φ15

80

P20-25

1.8-2.2

蓝花楹

φ6

150

加拿利

 

φ25

400

P26-30

3-4.5

φ6-7

280-360

φ25-40

550

P31-40

8-9

φ8-9

480-650

φ41-50

1100

P41-60

30-40

φ10-11

800-1200

φ51-60

1800

P61-80

130-140

φ12-13

1300-1700

φ61-80

5500

P81-100

250-300

φ14-15

1800-2200

南洋杉

H150

50

老人葵

(脱干)

H30

50

φ5

180

H150-180

70-80

H30-40

70-90

φ5-5.9

240

H181-200

180-210

H41-60

100-150

φ6-9.9

  350

H201-300

290-310

H61-80

250-380

φ10-11.9

2200 

广玉兰

φ3

3

H81-100

1300-1800

φ12-14.9

2500

φ3-4.9

 5

H101-200

2000-3000

φ15-19.9

3200

φ5-7.9

25

鱼尾葵

H100

80

φ20

 6500

广玉兰

 φ8-9.9

200

H100-150

90-120

H30

1.5

 φ10-11.9

 500

H151-200

240-280

黑木相

H20

1.3

 φ12-14.9

850

H201-250

350-450

红花荷

H30

1

φ15-17.9

2200

H251-300

500-650

H60

20

φ18-19.9

3400

H301-350

700-900

印度黄檀

H60

20

 φ20-24.9

 3800

H351-400

1400-1800

H20

3

φ25-29.9

4500

假槟榔

H100

70

6

 φ≥30

≥ 6500

H100-150

100-130

H30

0.9

 

 

φ3

70

H151-200

200-240

H30

0.7

φ3-5.9

100

H201-250

400-500

铁冬青

H20

1

φ6-7.9

200

H251-300

650-850

发财树

H20-40

1.3-1.5

φ8-10.9

500

红豆杉

φ8

800

九里香

H20

1

φ11-12.9

750

φ8-9.9

1000 

H30

0.7

φ13-15

1000

φ10-14.9

1500.0

桃花心木

φ1

5

φ2

30

φ≥15

≥6500

φ1-2.9

30

φ2-3.9

60

炮仗花

一年生

5

φ3-4.9

80

φ4-5.9

100

二年生

10

φ5-6.9

130

φ≥6

≥200

三年生

20

φ7-8.9

200

φ3

80

多年生

40

φ9-10.9

250

φ3-4.9

100

木棉

(美丽异木棉)

φ1

5

φ11-12.9

300

φ5-6.9

160

φ1-2.9

10

φ13-14.9

350

φ7-8.9

230

φ3-4.9

50

φ≥15

≥400

φ9-10.9

350

φ5-6.9

100

海南蒲

φ1

5

φ≥11

400

φ7-8.9

200

φ1-2.9

30

鸡冠刺

φ2

30

φ9-10.9

350

φ3-4.9

80

φ2-3.9

50

φ11-12.9

500

φ5-6.9

130

φ4-5.9

80

φ13-14.9

700

φ7-8.9

200

φ≥6

100

φ≥15

≥800

φ9-10.9

250

鸡蛋花

H20

15

盆架子

φ1

5

φ11-12.9

300

H21-40

30

φ2-2.9

20

φ13-14.9

350

H41-60

35

φ3-4.9

50

φ≥15

≥400

H61-80

40

φ5-6.9

100

H150

250

H81-100

45

φ7-8.9

170

H150-200

320

H100

45

φ9-10.9

250

H201-250

420

水蒲桃

H20

0.7

φ11-12.9

300

H251-300

560

马樱丹

P40

7

φ13-14.9

360

H301-350

680

兰花(普通)

10万元

φ≥15

≥500

H351-400

980

兰花(标准)

12万元

H30-50

50-60

φ15-19.9

120.0

 

 

 

二年生

3.0

φ20-24.9

220.0

 

 

 

三年生

5.0

φ≥25

≥400

 

 

 

注:1.庭院观赏地花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征地单位对其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含一年养护费);不能移植的,按以上单价进行征收。

2.盆栽花木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颁发后突击抢种的苗木不予补偿。

3.古树名木依据评估价补偿(古树名木移栽时,只补偿一定的移植费)。

4H为树高,φ为胸径,P为冠幅,D为地径。


表三:

梅江区搬迁坟墓补偿标准表

名称

   

单 位

    准(元)

存放费

骨灰存放费

/

3000

搬迁

补偿费

有石碑墓堂

/

3500,每增加一灵位加1000

无石碑灰坟

/

2500

/

2000

/

1500

纪念碑

/

1800—2000

金箱头

/

800—1000

 

/

500

 

表四: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2010年修订调整)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

单位:万元/公顷

地 区

类 别

 

 

 

养殖水面

未利用地

一类

128.70

99.00

45.00

133.65

39.60

二类

97.50

75.00

34.20

101.25

30.00

三类

78.00

60.00

27.70

81.00

24.00

四类

70.20

54.00

25.00

72.90

21.60

五类

58.50

45.00

20.60

60.75

18.00

六类

52.65

3.51万元/亩)

40.50

2.7万元/亩)

18.60

1.24万元/亩)

54.70

3.65万元/亩)

16.20

1.08万元/亩)

七类

47.45

3.16万元/亩)

36.50

2.43万元/亩)

16.20

1.08万元/亩)

49.30

3.29万元/亩)

14.60

0.97万元/亩)

八类

40.30

2.69万元/亩)

31.00

2.07万元/亩)

14.85

0.99万元/亩)

41.85

2.79万元/亩)

12.40

0.83万元/亩)

九类

33.15

2.21万元/亩)

25.50

1.7万元/亩)

12.15

0.81万元/亩)

34.40

2.29万元/亩)

10.20

0.68万元/亩)

十类

30.20

2.01万元/亩)

23.25

1.55万元/亩)

10.80

0.72万元/亩)

31.40

2.09万元/亩)

9.30

0.62万元/亩)

注:梅江区长沙镇、三角镇、城北镇、金山街道、西郊街道、江南街道为六类地区。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梅区府〔201235

 

西郊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分别于2008128201062520121030以粤国土资(建)字〔200882号、粤国土资(建)字〔2010458号、粤国土资(建)字〔2012941号文件批准征收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寨中村、西郊村的集体土地333.084亩,作为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东至黄塘河,南至程江河,西至205国道,北至寨中村委会(详见梅江区西郊街道寨中村、西郊村征收土地红线图)。

三、征地补偿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照梅江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寨中、西郊村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资料到梅州市梅江区西郊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工作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补偿内容以梅江区西郊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工作组与公证部门联合调查结果为准。

五、本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2115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梅江区芹洋半岛品牌战略发展区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236

 

金山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梅江区芹洋半岛品牌战略发展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21115

 

 

梅江区芹洋半岛品牌战略发展区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芹洋半岛品牌战略发展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

三、征收范围:梅江区金山街道芹洋、福长村,东、西、南三面毗邻梅江河,北至S223线。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征收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类包括住宅及配套车库(房);非住宅包括商业用房等。

(一)征收住宅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等面积进行调换,价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互补差价结算。安置房为电梯房高层建筑的,6—10层按统一价格,5层以下(含5层)的房价减少50/㎡,11层以上(含11层)的房价增加50/㎡。

2)被征收人房屋的室内装修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被征收人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时,超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具体规定如下:

凡在征收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

安置房建筑面积多于(或少于)核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的,多于(或少于)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单价进行结算。

安置房建设统筹规划了车位,确保每个套房配套一个车位。按照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被征收人可选择购买架空车位或地下车位,按成本价评估结算。如需购买第二个车位的,可在剩余车位中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依次选购,额满为止。

4)属乡村道路边的房屋,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现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按房地产权证规定的用途性质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并按评估价值补偿营业设施费和营业损失费。

5)安置房的位置、标准、管理

按城市规划要求在金山街道福长村建设安置区,并按规划要求的容积率建设。住宅小区基本公共设施配套齐备。

安置房屋结构:电梯房为高层建筑。具体各安置房标准详见规划设计图。

安置房的户型:电梯房均按大、中、小三种户型规划建设,面积按实际建设为准。

安置房外墙贴瓷砖,铝合金外窗,阳台、外窗安装隐形防盗网,外大门安装统一的防火门,天然气安装至厨房,水、电、电话、电视、网络线等安装至户外大门,排水、排污安装至厨房和卫生间。

6)住宅房屋临迁过渡安置

临迁方式

对因工程建设需要先拆除、后搬迁的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以每月8/㎡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所。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起到通知交付安置房后满三个月止。安置补助费于每月10日前拨付到被征收人账户。

临迁期限

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之日止,一般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后未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必须继续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7)房屋可迁附属物的补偿

征收房屋内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设备迁移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据实支付。

8)报建手续齐全的在建工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其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按评估价值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规划报建面积11进行调换,但需补足差价。收回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成块土地,土地及依法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面设施,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征收商业用房补偿标准

征收商业用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停业经营损失按税务部门提供税单为依据进行评估)。

商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记载或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使用功能为准。遇到特殊情况,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沿街的商业用房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区的商铺优先安排村民小组留用地折款购买。剩余商铺允许按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由被征收商业用房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

(三)征收企业用房补偿标准

企业土地、厂房、仓库、经营损失(停产、停业)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工人失业补偿按照社保有关规定给予失业补助。

(四)搬家(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8/㎡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需二次搬迁,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16/㎡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工业商业用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企业、设备、设施、仓库等的搬迁补助费,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助。

3.被征收房屋需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发搬家(迁)补助。

五、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由住建、国土等部门进行认定、处理。认证原则:

119861231以前建造的房屋,及198711以后已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视为报建手续齐全。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后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21987112008531期间建造的证件不全的房屋,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按建筑面积扣除办证费用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3200861以后建造的房屋,持证补偿,无法提供房产证的视作违章建筑。

4.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

(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四)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的复核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六、征收房屋登记、丈量、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

(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产权和经营权证明,向房屋征收部门申报登记。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按每栋房屋或每间房屋勒脚以上(即外墙皮对外墙皮)丈(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未封闭的阳台按1/2计算建筑面积(主墙与阳台正面护墙栏之间平面尺寸应小于1.5m以内,装修部分另行补偿)。墙体结构封闭的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但立面窗户采光面积必须小于整体立面的1/2

(四)老屋天井按建筑占地补偿;瓦面老屋横屋走道、屋檐走道按1/2计算建筑面积;二棚最小净空低于1.1的不计算建筑面积,1.12.2的按1/2计算建筑面积,2.2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计算。

(五)一座房屋有两户以上产权人的,其房屋的公共廊厅、横屋走道、花头屋走道、土地等公共面积,按产权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张榜公布确定;如产权人的房屋公共面积有书面约定的,则按书面约定办理。

(六)小区内的临时搭建物给予适当补偿,个人种植的果苗木参照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果木补偿标准补偿。

(七)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七、征收房屋建筑占地及房屋周边的土地补偿规定

(一)被征收人房屋建筑占地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其余个人主屋与围墙连带在内的门前空地、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二)老祖屋内花头土地、老祖屋门前门坪、后面风围(围墙内)的土地等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相结合(指被征收房屋价值大于产权调换价值)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祖屋公共部分(祠堂除外)、杂房、简易房(临建物)等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二)祖屋祠堂安置可以采用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先由评估机构评出价值,原则上在安置区内统一安置。

(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四)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九、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住建部门向全国房地产评估机构发出邀约,经资格审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评估公司作为候选评估机构,再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候选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承担本项目的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本征收项目评估工作,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十、奖励办法

(一)凡在2013331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计算奖励200/㎡。凡在201341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给予奖励。

(二)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奖励50/㎡。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安置房面积每户每月1/㎡的标准给予20年一次性物业管理费奖励。不按规定的时间签订协议和搬迁的被征收人,不给予奖励。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补偿总额的5%给予再次奖励。

以上奖励总额在被征收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一并存入被征收人实名账户。

十一、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救助

按政策界定属于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有关部门按照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征收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作中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援助的意见》执行。

十二、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江南新城

铁路以北区域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梅区府〔20124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规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江南新城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梅州市江南新城铁路以北区域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梅州市江南新城建设用地需要。

二、征收范围:北起丽都中路,南至广梅汕铁路线,东以梅江为界,西至G206国道及农科所周边。其中涉及坜明村、三乡村、东升村、泮坑村站前东路车桥厂片区征收范围内:北至五横街,南至广梅汕铁路,西至彬芳大道,东至金燕大道、广州大桥、马鞍山的房屋,按2012915日梅江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梅州市江南新城站前东路车桥厂片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梅区府〔201223号)执行。

三、房屋征收部门: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新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梅江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江南新城铁路以北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征收实施期限:201212202013515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21217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

江南新城铁路以北区域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242

 

三角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江南新城铁路以北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21217

 

 

 

梅州市江南新城铁路以北区域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江南新城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梅区府2012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平公正、降低成本、科学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新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三、征收范围

北起丽都中路,南至广梅汕铁路线,东以梅江为界,西至G206国道及农科所周边。其中涉及坜明村、三乡村、东升村、泮坑村站前东路车桥厂片区征收范围内:北至五横街,南至广梅汕铁路,西至彬芳大道,东至金燕大道、广州大桥、马鞍山的房屋,按2012915日梅江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梅州市江南新城站前东路车桥厂片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梅区府〔201223号)执行。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征收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类包括住宅及配套车库(房);非住宅类包括商业用房等。

(一)征收住宅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等面积进行调换,价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互补差价结算。安置房为电梯房高层建筑的,6—10层按统一价格,5层以下(含5层)的房价减少50/㎡,11层以上(含11层)的房价增加50/㎡。

2)被征收人房屋的室内装修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被征收人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时,超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具体规定如下:

凡在征收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

安置房建筑面积多于(或少于)核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的,多于(或少于)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单价进行结算。

③安置房建设统筹规划了车位,确保每个套房配套一个车位。按照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被征收人可选择购买地下车位,按成本价评估结算

4)属乡村道路边的房屋,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现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按房地产权证规定的用途性质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并按评估价值补偿营业设施费和营业损失费。

5)安置房的位置、标准、管理

①按城市规划要求在三角镇坜明、龙上、上坪建设安置区,并按规划要求的容积率建设。住宅小区基本公共设施配套齐备。

②安置房屋结构:电梯房为高层建筑。具体各安置房标准详见规划设计图。

③安置房的户型:电梯房均按大、中、小三种户型规划建设,面积按实际建设为准。

④安置房外墙贴瓷砖,铝合金外窗,阳台、外窗安装隐形防盗网,外大门安装统一的防火门,天然气安装至厨房,水、电、电话、电视、网络线等安装至户外大门,排水、排污安装至厨房和卫生间。

6)住宅房屋临迁过渡安置

①临迁方式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以每月8/㎡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所。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起到通知交付安置房后满三个月止。安置补助费于每月10日前拨付到被征收人账户。

临迁期限

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之日止,一般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后未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必须继续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7)房屋可迁附属物的补偿

征收房屋内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设备迁移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据实支付。

8)报建手续齐全的在建工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其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按评估价值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规划报建面积11进行调换,但需补足差价。收回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成块土地,土地及依法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面设施,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征收商业用房补偿标准

征收商业用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停业经营损失按税务部门提供税单为依据进行评估)。

商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记载或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使用功能为准。遇到特殊情况,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沿街的商业用房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区的商铺优先安排村民小组留用地折款购买。剩余商铺允许按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由被征收商业用房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

(三)征收企业用房补偿标准

企业土地、厂房、仓库、经营损失(停产、停业)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工人失业补偿按照社保有关规定给予失业补助。

(四)搬家(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8/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需二次搬迁,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16/㎡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工业商业用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企业、设备、设施、仓库等的搬迁补助费,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助。

3.被征收房屋需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发搬家(迁)补助。

五、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由住建、国土等部门进行认定、处理。认证原则:

119861231以前建造的房屋,及198711以后已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视为报建手续齐全。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后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21987112008531期间建造的证件不全的房屋,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按建筑面积扣除办证费用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责。

3200861以后建造的房屋,持证补偿,无法提供房产证的视作违章建筑。

4.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

(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四)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以及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的复核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六、征收房屋登记、丈量、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

(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产权和经营权证明,向房屋征收部门申报登记。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按每栋房屋或每间房屋勒脚以上(即外墙皮对外墙皮)丈(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未封闭的阳台按1/2计算建筑面积(主墙与阳台正面护墙栏之间平面尺寸应小于1.5m以内,装修部分另行补偿)。墙体结构封闭的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但立面窗户采光面积必须小于整体立面的1/2

(四)老屋天井按建筑占地补偿;瓦面老屋横屋走道、屋檐走道按1/2计算建筑面积;二棚最小净空低于1.1的不计算建筑面积,1.12.2的按1/2计算建筑面积,2.2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计算。

(五)一座房屋有两户以上产权人的,其房屋的公共廊厅、横屋走道、花头屋走道、土地等公共面积,按产权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张榜公布确定;如产权人的房屋公共面积有面约定的,则按书面约定办理。

(六)小区内的临时搭建物给予适当补偿,个人种植的果苗木参照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果木补偿标准补偿。

(七)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七、征收房屋建筑占地及房屋周边的土地补偿规定

(一)被征收人房屋建筑占地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其余个人主屋与围墙连带在内的门前空地、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二)老祖屋内花头土地、老祖屋门前门坪、后面风围(围墙内)的土地等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相结合(指被征收房屋价值大于产权调换价值)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在安置住宅用房规划设计出来以后,允许给被征收人一次重新选择安置方式的机会。机关和事单位用房、祖屋公共部分(祠堂除外)、杂房、简易房(临建物)等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二)祖屋祠堂安置可以采用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先由评估机构评出价值,原则上在安置区内统一安置。

(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四)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九、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住建部门向全国房地产评估机构发出邀约,经资格审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评估公司作为候选评估机构,再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候选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承担本项目的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本征收项目评估工作,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十、奖励办法

(一)凡在2013515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计算奖励200/㎡。凡在2013516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给予奖励。

(二)531日前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建筑面积计算50/㎡。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安置房面积每户每月1/的标准给予20年一次性物业管理费奖励。不按规定的时间签订协议和搬迁的被征收人,不给予奖励。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征收房屋和商业用房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或商业用房主体评估补偿总额的5%给予再次奖励。

以上奖励总额在被征收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一并存入被征收人实名账户。

十一、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救助

按政策界定属于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有关部按照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征收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作中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援助的意见》执行。

十二、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十四、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区办〔201296

 

各镇、街道,区直局以上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梅江区被征地农民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2196740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2125

 

 

 

梅州市梅江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0305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将已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200831日起,经依法征收土地后,属于被征地农民,但没有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并按粤府办〔2010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发待遇。

已经领取待遇的,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基础养老金。

二、完善养老保障政策,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水平

(一)个人缴费标准

12008312010712期间,经依法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个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标准缴费,政府给予每人每月30元养老补贴,不缴费不补贴。

22010713(含本日)以后,经依法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一次性缴费15年(180个月),由征地时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支付。

3﹒选择高于最低缴费标准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缴费标准缴纳,高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增加基础养老金

增加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

(三)养老待遇

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的确定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被征收建设用地面积除以2002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出土地供养人数,再以供养人数乘以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的人口比例计算出需保障人数。

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被征收未利用地面积的一半除以2002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出土地供养人数,再以供养人数乘以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的人口比例计算出需保障人数。

所在镇(街道)核算的被征地单位(行政村)2002年年末人均农用地面积和16岁以上的人口比例情况需上报区政府备案。

2008312010712期间,经依法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和对象的确定,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8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具体对象的确定

(一)按被征地农民实际征地面积的比例来确定保障对象。

(二)被征地项目批准后,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具体对象多于一次性计提的养老保障对象的,按照平均分摊的方法计算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的补贴和发放的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

(三)参保对象及时间界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应为在实际征地时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兵役人员除外)且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员。

(四)属被征地村农村户口但在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部门工作的正式编制人员以及经劳动主管部门吸收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工、合同工(均含退休人员)不能列入被征地农民的具体对象。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业务经办

(一)确定名单

被征地单位(行政村)在项目批准后实施征地时,要及时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对象的具体名单进行讨论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和公示。

(二)审核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被征地单位(行政村)提交的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名单后,组织当地公安派出所、国土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进行核查。公安派出所负责核定被征地农户家庭人员的户籍、出生时间;国土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核定征地面积和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

核查后,公安派出所、国土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各自在《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登记表》上填写核查结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查汇总,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三)上报审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公示无异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原件及公示结果说明(并附公示照片作为公示依据)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同时将核准结果反馈被征地单位。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审核意见的基础上,对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人数和费用等情况(同时附国土征地批文、公示名单和公示结果说明等)书面呈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四)落实保障

1﹒由村委会对确定的具体保障对象进行分类(分新参保人员和已参保人员),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已参保人员需附社保部门提供并盖章的参保凭证等)后上报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由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人员分类名单审定后报送一份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经区政府批准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所需费用划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专户,专款专用,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4﹒经确定的新参保人员由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通过银行将所需资金划入社保财政专户。

5﹒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为新参保人员录入信息数据,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核发待遇。

六、个人账户的管理

(一)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被征地农民参保后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军入伍转为军官、出国(境)定居等人员,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七、制度的衔接

已参保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由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补助款退回本人,用于补助其个人继续参保缴费。

人员对象包括:1.已在各类企业(原经劳动部门吸收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除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3.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月缴费50元以上的。

(二)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月缴费50元以下的人员,其已缴交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经本人申请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退回其本人,并按每月50元的标准(征地时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重新缴费。

(三)已参加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待遇的人员,每月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加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55元,并由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退回征地单位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

八、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0305号)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实施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如上级机关出台新的有关政策规定,按上级机关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简介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是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告政府政务活动的法定公开出版物。它是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贯彻法制统一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而向社会发布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的法定载体。根据国务院、省和市的文件通知要求,我区以区政府、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名义发出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密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区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将在《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从20118月起向社会公开发行。发行方式为免费发送。免费发送范围:1、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2、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村(社区);3、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4、区图书馆、档案馆。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由梅州市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编辑出版,不定期发行。主要栏目有:区政府文件、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文件、人事任免、法律法规规章选登等。

 

 

主管主办: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编辑出版: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钟文思   温振超            准印证号:[2012]梅江区印准字第 

编辑部地址:梅州市仲元东路51            真:(07532196691

邮政编码514000                     联系电话:(07532196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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